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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婚姻法解释三
发布日期:2011-08-17    作者:袁朝阳律师
不离婚也可以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洛阳离婚律师袁朝阳认为说,夫妻出现矛盾时掌握财产一方往往转移财产,甚至在夫妻关系风平浪静时早有离婚打算的一方就会提早行动让共同财产缩水或消失,另一方发现后如果不提出离婚,难以依据《婚姻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婚内财产分割制度是对婚内弱势一方进行保护的立法重大突破。
  法条链接:
  《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父母出资买房 归夫妻一方
  洛阳离婚律师袁朝阳认为,父母在子女婚后出资为子女购房很普遍,父母通常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明确房屋只赠与给自己的子女。在离婚诉讼中,一方难以证明父母明确表示房屋系赠与给自己,法院如判决房屋为共同财产将侵害出资父母的利益。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这一规定有利于解决争议,会促成更多父母放心为子女购房。
  法条链接:
  《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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