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夜发现丈夫爱无力 妻子回娘家拒返彩礼
新婚夫妻本欢喜,可新婚之夜发现新郎无性能力,无法过上正常夫妻生活,一气之下新娘回到了老家,一去不复返。新郎多次请新娘回家未成,便将妻子告上法庭,请求返还120000元的彩礼。8月12日,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准许原告张某与被告孙女士离婚;被告孙女士返还彩礼100000元。
2011年1月8日,家住在让胡路区喇嘛甸镇的张某和孙女士经人介绍相识,并互生好感,很快两个人陷入了爱河。三个半月后,两个青年在亲属的见证下,办理了结婚登记,张某给付孙女士彩礼12万元钱。5月8日,双方举行结婚仪式并开始准备住在一起。就在新婚的当天夜晚,孙女士发现张某身体有病,无法过上正常的夫妻生活,痛哭了整个晚上。思前思后,其最终选择了离家出走,并于次日打包走人。回到娘家后,向其父母诉苦了一切,并表示再也无法和张某共同生活下去。此后,张某多次到岳母家请孙女士回家,但都遭到严厉拒绝。无耐之下,张某于6月14日用一纸诉状将孙女士告上法院,要求与其离婚,并返还彩礼120000元。
在诉讼中,被告孙女士同意离婚,但不同意返还彩礼,认为离婚的原因是张某身体有病,无法过上夫妻正常生活,过错不在于自己。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已无和好可能,准予离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查明属于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法院予以支持。但应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本案中,张某、孙女士婚前相处时间短,未能充分了解;婚后无夫妻生活、结婚时间短,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未形成长期、稳定的夫妻生活以及物质和经济生活,双方亦未建立共同的精神生活,未能做到互帮互助、共同承担生活的义务,即张某、孙女士未能形成真正的共同生活。两人虽办理结婚登记但未真正共同生活,故孙女士应返还彩礼。鉴于双方已经结婚登记的实际情况,法院根据具体情况,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