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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发布日期:2011-08-17    作者:戴高明律师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 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戴律师解读】不能以欺诈为由主张无效,有重大欺诈情形的,只能是离婚的理由之一,但不能因此撤销婚姻。
第二条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戴律师解读】以往对类似情形,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司法判决比较混乱,现在有了明确规定,一方有证据显示有亲自关系或无亲自关系,且申请做亲自鉴定的,另一方拒不配合做亲自鉴定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三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戴律师解读】该条规定不离婚也能要求支付抚养费。在以往的司法判例中,如果不要求离婚仅仅要求对方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法院会判决驳回而不予支持。现在有了明确规定,更人性化、合理化,更能制裁拖延不离婚、且拒不承担抚养费的乙方。
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戴律师解读】本条规定,在特定情形下,不离婚也能起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司法实践中,有部分当事人拖延不离婚,且对夫妻共有财产肆意处分,或对患病的被抚养人不承担抚养义务,一方提出离婚暂时无法判决离婚,又无法控制财产,生活陷入困境,有了本条之规定,问题就迎刃而解。
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戴律师解读】在以往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也是这样判决的,乙方婚前财产婚后受益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比如股权受益、房租,但是婚前个人存款婚后产生的利息属于孳息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前房屋,婚后增值也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戴律师解读】以往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只需对房屋做出约定即可解决问题,但是有了本条规定,夫妻一方将个人所有的房屋赠与另一方应当办理过户手续,至少应当办理公证手续,否则,赠与的一方有权撤销赠与。具体参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与限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戴律师解读】这样规定更公平合理,有的夫妻结婚一两年就离婚,对父母出资购买房屋的一方极为不公平,因此这样规定更人性化、合理化,一定程度的减少了通过结婚、离婚诈取财务的现象。
第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戴律师解读】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也是这样处理,只是没有明确法律规定。
第九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戴律师解读】本条规定,乙方擅自中止妊娠只是离婚的理由,但不能是要求赔偿的理由。毕竟生育与否是双方合意的结果,一方不能强迫另一方生育,也不能强迫另一方不生育,既然有重大分歧,过不到一起离婚就是了,保证了双方的人身自由,本条规定很高明,很科学。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戴律师解读】这些情形在婚姻关系中很常见,但由于长期缺少法律规定,导致司法判决混乱,引起广大民众对司法不满、不信任,现在有了统一的法律规定,应该是迟到的正义。只是在判决财产婚后还贷财产增值部分尚不明确。怎么是相对应的增值呢?按金额比例,还是按时间比例?可能存在不同的理解和认识。
第十一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戴律师解读】该条规定,即保护了善意第三人,又保护了夫妻弱势一方。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也是如此处理的。但处理起来比较麻烦,比如经济损失是多少,这需要价格评估。
第十二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戴律师解读】这给用一方父母名义购买房屋的年轻夫妻提出了难题,想便宜买父母的房改房,就要好好维护自己的婚姻,否则,离婚时只能按照债权处理,只能要求父母归还出资的钱,这样损失就大了。
第十三条 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戴律师解读】本条规定很新,适用时存在诸多问题,比如,双方都有养老保险金,但金额不一样怎么办?退休时已经开始享受养老保险,但是是按月领取,怎么分割?以个人工资购买的养老保险算不算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呢?本条适用起来可能存在争议,但大的方向很明确。
第十四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戴律师解读】当事人虽然达成了离婚协议,但是如果没有及时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就不生效。离婚当事人也不能要求人民法院依据离婚协议来判决,离婚协议只能作为一份证据,来印证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和财产多少。
第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戴律师解读】该条规定存在严重的问题,如果继承人长期不与亲属分割遗产,那么继承人的配偶就一直不能主张分割。继承人分了遗产,继承人的配偶如果没有证据,也很难要求分割。所以,本条规定不完善,应该允许继承人的配偶另案提起分家析产之诉。
第十六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戴律师解读】本条规定,就给那些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乱向配偶打借条的人提出了警告,有的当事人为了讨好配偶,无缘无故就打一份借条,离婚时就说不清楚了,就要偿还了。
第十七条 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戴律师解读】该条规定了损害赔偿冲抵了,既然都有过错,都不要提了,很难分清楚谁的过错大、谁的过错小。
第十八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戴律师解读】该条规定了对遗漏财产可以另案起诉,但应当在自发现财产之日起两年内提出,在以往的司法解释中有所体现。《婚姻法解释一》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婚姻法》第四十七条 【隐藏、转移共同财产等】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上述只是规定了转移、隐藏财产可以再次起诉分割,而没有规定遗漏财产可以分割。本司法解释就明确规定了。
 
第十九条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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