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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分手,这辆“大奔”算谁的?
发布日期:2011-08-16    作者:110网律师
同居分手,这辆“大奔”算谁的?
案情分析
小倩与王永在一次广交会上认识,几番业务往来后,互相产生了好感,王永告诉小倩正准备离婚,让小倩等他。对此,小倩非常感动,并辞了之前的工作,到“男朋友”公司做起了市场总监。为了让小倩安心,王永将自己名下的一辆“奔驰”过户到小倩名下,小倩为了感谢王永,也主动承担了两人的生活开销,并不断用自己的收入为这个“家”添置生活用品,先后花了10万元。
   正当小倩憧憬未来时,小倩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原告是王永夫妻要求小倩返还那辆“奔驰”车,小倩当然不同意了,认为这车是王永赠与给自己的,并已经办理了过户手续。同时小倩提出反诉,称自己为了结婚,购置家具等各项费用10万元,而王永只是在玩弄他人感情,要求王永承担这部分支出。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
1、有配偶者又与他人同居期间,一方赠与同居人的财产,分手时还能否要回?
2、同居期间的财产如何分割?
律师分析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与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予的合同,并且依据该法第187条,赠与的财产如需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所以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小倩取得了奔驰车的手续是合法有效的。
但本案的关键是王永赠与给小倩的奔驰车虽然等记在王永名下,可这是王永在合法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行为是王永单方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这不仅侵害了其妻子的合法财产权,而且违背了社会的公序良俗,因此,这一赠予应当属无效行为。王永的妻子有权要回奔驰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其中第10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因此,本案中,小倩提出反诉,要求王永返还自己为共同生活购置的家具和家用电器等生活用品支付的费用10万元,并且出具了购买的发票和相应证据,法院支持小倩的反诉请求。
律师提示
法律不支持未婚同居,更反对有配偶者又与他人同居的行为。当因分割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发生纠纷时,不等同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平均分配,而是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处理,没有证据和证据不足时, 都不能得到法律支持,而是进行特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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