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准备对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邓正来教授2005年发表的《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一文,尤其是目前见诸于多种纸面刊物和网络媒体的对该文的评论做一个间断性的综述。需要说明的是,围绕这篇文章的评论才刚刚出现,虽然还不能够见出学术推进的明确的动向,但是仅仅就目前显现出的端倪就足以让我们做一个暂时的总结,这种总结一方面意图在于凸显出围绕这篇文章所呈现出的为大家所关注的焦点或热点,另一方面也是针对目前学术界学术批评给出一个基本状况的描述。于是,在本文中,为保持意思原貌,这种总结将力图是叙述方式的。
一、文章的缘起和内容
《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以下简称“邓文”)一文计18万余字,连续刊载于中国政法大学学报?《政法论坛》05年的第1、2、3、4期上。分析这篇文章的背景和缘起,我个人以为最起码有两点应该值得我们重视,第一个是邓正来教授个人贯之多年的学术旨趣,从某种相当的意义上讲,邓文乃是其学术旨趣在中国法学学术领域的实践。我们知道,邓正来教授在知识社会学方面有经年的侧重和积累,具体表现为其对学术规范化与学术批评的瞩目,并且其始终积极践履其一直倡导的学术批评之于学术传统与知识增量的巨大意义。如一篇评论邓文的文章所分析的,上个世纪90年代的由汪晖、邓正来等学者积极倡导和推动的“学术规范化与学术本土化”大讨论可以被认为构成了邓文的一个长时间段上的背景,而与邓文关联之紧要处在于,自前、昨两年开始,这些学者指出,这种讨论业已进入第二阶段,即关于“知识生产机器的反思与批判”阶段。那么《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可以被认为是此一阶段上的智性努力;1第二个背景是邓正来教授于2003年加盟吉林大学,在教授就职演讲上,他指出了来吉林大学所要完成的几项任务,而这些任务的设置乃是以其关于中国社会科学,尤其是中国法学所存在的问题的认识为依凭的。这次演讲从中国法学这一具体层面指出了中国社会科学研究面临的问题,后来发表在《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年的第5期上,2邓教授指出必须对中国法学进行重建,而重建中国法学的必要在于——
“第一,我们的时代要求法律在适应中国社会变迁和制度转型的需求的同时,还要切实保障一般社会秩序中的预期安全,而这在法学上就表现为法律变化与法律稳定的共时性问题。第二,我们的时代要求我们在全球化的过程中制定并实施大量符合国际社会所遵循的一般性法律原则的同时又兼顾中国的文化传统——无论是旧传统还是新传统——形成的各种习惯,而这在法学上就凸显为法律的移植与法律的本土化问题。第三,我们的时代要求法律对个人取得和交易安全中的个人权利加以保障和捍卫,同时又要考虑到此前的制度所遗存下来的集体的或公有的利益,而这在法学上就表现为个人主义的一般性法律原则与社会主义的一般性法律原则之间的协调是否可能的问题。第四,我们的时代要求法律同时亦即在同一个阶段中去处理和面对西方法律按自然时序在各个阶段当中所提出的各种问题,与此相应,我们的时代要求我们的法学同时亦即在同一个阶段去考虑和面对西方法学传统按知识发展的自然时序与伦理学、逻辑学、历史学、生物学、政治学、社会学乃至经济学相结合而形成的立基于不同哲学观点的法律原则,而这在法学上便意味着西方的法律和法学在对我们构成强大示范的同时,甚至还要求我们把西方论者在各个阶段达成的结果转变成我们思考问题的前提甚至是当然的前提,这意味着我们很可能会丧失批判的状态变成一种常态,甚至把它当作一种当然的状态接受下来而不加质疑和反思。”
可以说这短短的几百字要开掘的问题是很多的,比如转型时期中国社会下,法律的稳定与发展问题;全球化趋势下,中国与世界结构关系问题;作为个人行动与社会秩序关系链上重要构成的法律秩序本身的性质问题,以及由此存在的社会科学研究中的西方范式对中国和中国研究的有效性,再以及更纵深而言,基于我们对中国理想图景的想像而凸显出来的由谁及如何“定义中国”的问题等等不一而足。而在《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一文中,这些问题都得到了相当的解释。按照邓正来教授自己的归纳,《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的主要内容在于——
对中国法学——严格上是指中国法律哲学——在后冷战时代的世界结构中的使命所做的一项前提性研究,更宽泛地讲,乃是对这种世界结构中的中国的“身份”和未来命运的一种学术关注。
我认为,从1978年至2004年,中国法学在取得很大成就的同时也暴露出了它所存在的一些问题,而它的根本问题就是未能为评价、批判和指引中国法制/法律发展提供作为理论判准和方向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这是一个没有中国自己理想图景的法学时代。然而,中国为什么会缺失中国自己的法律理想图景呢?显而易见,这个问式之中已然隐含了一个针对中国法学更为直接同时也更为根本的问题,即作为应当提供中国自己法律理想图景的中国法学,为什么没有完成这项使命?或者如内在批判路径(即以中国法学承诺的目标来批判中国法学的角度)所示:中国法学向何处去?据此,本书的目的就是要对“中国为什么会缺失中国自己的法律理想图景”这个理论论题尝试给出我个人的回答,亦即透过对这个论题的理论讨论而阐明界分中国法学这个时代的判准,进而揭示出中国法学超越这个时代的可能方向。
较为具体地讲,本书采用经过界定的“范式”分析概念,对中国法学中具有重要影响或者仍具有重要影响的四种不同甚或存有冲突的理论模式,即以张文显为代表的“权利本位论”、以部门法论者为主力的“法条主义”、梁治平的“法律文化论”和苏力的“本土资源论”,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批判。经由分析,本书得出结论认为,中国法学之所以无力为评价、批判和指引中国法制/法律发展提供一幅作为理论判准和方向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进而无力引领中国法制/法律朝向一种可欲的方向发展,实是因为中国法学深受着一种我所谓的西方“现代化范式”的支配,而这种“范式”不仅间接地为中国法制/法律发展提供了一幅“西方法律理想图景”,而且还致使中国法学论者意识不到他们所提供的并不是中国自己的“法律理想图景”。与此同时,这种占支配地位的“现代化范式”因无力解释和解决由其自身的作用而产生的各种问题,最终导致了中国法学总体性的“范失”危机。正是根据这一结论,我认为,我们必须结束这个受“现代化范式”支配的法学旧时代,并开启一个自觉研究“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法学新时代。3
可以说,这篇文章如邓教授所指出的,从学科的角度上看,文章所讨论的是法律哲学的问题,是关于中国的法律哲学问题。但从实质上讲,或者从思想研究的角度看,其所关注的又不仅是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的问题,而且也是中国向何处去的问题。把作为全文关键词之一的“理想图景”这个因素引入对中国法学的反思和前瞻,如作者所指出的,在根本上意味着作者试图在中国法学的领域中,甚或在中国社会科学的领域中,把那个被遮蔽的、被无视的、被忽略的关于中国人究竟应当生活在何种性质的社会秩序之中这个重大的问题开放出来,并且逼迫我们对之进行思考,而绝不能沦为只当然地信奉“西方理想图景”的人众。这里存在的几个问题是,中国法学为什么会缺失自己的理想图景?缺失自己的理想图景究竟意味着什么?对“理想图景”这一问题没有认识或拒绝思考意味着什么?“理想图景”对于中国法学,或者说建构中国的法律哲学意味着什么?而通过关注中国的“理想图景”和法律哲学,作为学者的我们和作为一种应该思想的动物,我们应该如何关注作为一个存在的“中国”?
在2005年10月召开的“中国法学的反思与前瞻”学术论坛的基调发言中,以“根据中国的理想图景”为题目,邓教授对这些贯穿了某种内在逻辑的问题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解释。在这篇后来发表在《社会科学论坛》的文章中,他指出,这些问题的形成以及对这些问题的解答,乃是以一些更为基本的问题意识为基础的,这个基础或者说前提性的凭借就是对中国在当下世界结构中的一些更为根本问题的思考。而在“中国法学向何处去”这一论题中,邓教授是通过对中国法律哲学的使命的阐发和解释——而完成对这些问题的具体叙述的。
在当下的世界结构中,我们的思想与学术的首要任务,或者说中国学术的当代使命,绝不是借助西方的各种后现代理论去参与一种解构的“狂欢”,而是要对当下世界结构中为人们视而不见的极其隐蔽的推行某种社会秩序或政治秩序的过程或机制进行揭示和批判,进而根据我们对中国现实情势所做的“问题化”理论处理而去建构中国自己的一种有关中国未来之命运的“理想图景”。4
在这里我们稍微分析一下就可以明白,提“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绝对不是仅仅要问一个方向性的答案,重要的地方不如说在于我们如何认识作为社会科学的知识本身,进而在这个基础上反思这个信念下所有可能的问题,包括个人对社会,行动与秩序,中国与世界,这就凸显出了邓教授所说的,我们得对它进行思考,进行追问,开启一个作为“主体”进行思想的时代。就是说,文章的旨趣不在于追求“是什么”,而是意在于探讨“为什么”和“怎么样”的问题,也就是正当性问题。从以上的意义上说,这18万余的文字是作者对这种世界结构中的中国的“身份”和未来命运的一种学术关注。正是基于这种认识,在即将以单行本出版的《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商务印书馆)的封底上邓教授写下了这样一段话:“简而言之,在当下的世界结构中,中国不仅必须是一个‘主权的中国’,而且还必须是一个‘主体性的中国’!这一探寻中国主体性的努力,可以说是中国当下思想的最为重要的使命之一,也是中国当下思想的全新的使命之一。”
二、关于邓文的转载和评论
如张文显教授在“中国法学的反思与前瞻学术论坛”(长春?2005.10)上所指出的,邓正来教授《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的出炉“犹如一枚重磅炸弹落了下来”。这篇文章在《政法论坛》上发表以来,迅速成为学界评论的对象,以至于统计围绕这篇文章形成的文字恐怕已经是一件比较困难的事情。基于此,本文目前的统计将是来自笔者以为较有代表性的评论文字。
在目前中国社会科学学术资源之紧张状况下,一份一年仅仅办六期,尤其是被标识为“核心期刊”的大学学报能够直接以4期连载的方式刊登一篇文章不能不说是颇有勇气的。而且,在同年的第6期还有八篇来自不同院校的法学博士的直接评论文字刊载。而由30多位全国不同学科(哲学、社会学、政治学和法学)的博士生撰写的专门评论《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的论文集也即将出版。
事实上,在这篇文章陆续发表的过程中,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杂志社《改革内参》2005年第9期就转发了这篇文章的通俗版,5《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和《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也分别以“梁治平‘法律文化论基本观点的分析和批判’”和“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为题对该文进行了部分转载,6又如《中国改革》第9期的“法学研究中‘中国’的缺位”等, 其他一些杂志甚至在未经邓教授知悉的情况下就裁剪了文章进行了刊载,如山东的《青年思想家》2005年第2期就以“中国法学路在何方”为题,对全文的第一部分进行了转载。7而这仅仅是就《中国法学向何处去》文章本身进行的检索,实际上如果把邓正来教授为此文写作而发表的前提性和预备性文字也计算在内,则实在需要很大的篇幅来概括8,而这些文章的转载情况则比较复杂,相继被《新华文摘》9,《中国社会科学文摘》10,《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11,《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12等等。而考虑到本文的篇幅,发表在诸如《光明日报》(2005年7月28日),《新京报》(2005年2月26日)等报纸上的文章就不再进行统计了。
与传统纸面媒体相比,网络从一开始就因其出版周期的相对迅捷走在了前面,目前对该文的转载最多最广的也是网络媒体,在能够检索到的网络学术网站和论坛中,有不下100家对该文进行了长篇的转载和讨论。如中国法学网(//www.iolaw.org.cn/),中国理论法学研究信息网(//www.legaltheory.com.cn/),法律思想网(//www.law-thinker.com/)等等。而在那些可以个人注册ID的学术论坛中,个人性的转载则更是次数繁多,如西南政法大学主办的“法之理论坛”( //lib.swupl.edu.cn/system/falibbs/),浙江大学法学院的“法理之光论坛”( //www.chinalegaltheory.com/bbs),清华大学法学院的“清华法学”( //www.lawintsinghua.com/forum12/index.asp)等等。而在这些网络中,充当了急先锋的是“正来学堂”(//dzl.legaltheory.com.cn/),天涯虚拟社区的“关天茶舍”(//www.tianyaclub.com/)和世纪中国学术网络的“世纪学堂”(//www.ccxuetang.org.cn/forumdisplay.php?fid=5),尤其是前两个网络论坛因为邓正来教授的亲自参加而使关于文章的讨论显得异常热烈。
2005年10月5日—7日由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举办的“中国法学的反思与前瞻学术论坛”的召开则把关于由该文引发的讨论推向了一个阶段性的顶点,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中山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山东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苏州大学等单位的20余知名学者与会。引用陈光中先生的话,这次会议在相当大的意义上是围绕邓正来的这篇文章所透射出来的问题而展开的。在这次会议中,学者们针对邓文进行了较有启示的讨论,但是这些问题同样多是陷入了对“现代化范式”和“理想图景”本身的本质主义诉求层面上,没有延伸入背后据以支撑着“中国法学向何处去”这一问题存在的深层结构。这也大体反映了目前关于此文讨论的状况。引用一位笔名“清风”学友的话——(目前关于邓文的讨论)“虽然不乏精彩的评析,但总体而言,却是热烈有余,精彩不足。从学术讨论的初衷来看,这种状况肯定是不能令人满意的。在我看来,网上对邓文进行的讨论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形,是因为对邓文本身的理解和把握不足,对邓文所旨在揭示的问题和由此而提出的”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主张认识不到位,对邓文中实质性的观点缺乏必要的解析。而理解是进行学术评析、批判并开展广泛的学术大讨论的前提。”13我对这种评价深以为然。为了得出一个较为清晰的轮廓,在这里我们先简单概括一下目前的讨论集中点。
围绕邓文展开的评论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现代化范式”与学术研究中的中西关系问题。
有评论指出——这篇文章的理论思路是受到黄宗智先生的‘范式’概念的影响,从当下中国法学界林林总总的‘各门各派’理论模式中抽出他们共同的规范认识——即一种有着明显的‘思维定式’成分或‘前见’性功效的未经质疑的有关现代化的规范性信念“,称其为‘现代化范式’。14
有评论就“现代化范式”之于中国社会发展的意义指出——无论是捍卫现代化范式,还是批判现代化范式,我们都一定是在中国情境下展开的,或者说,我们都是有所图谋的,这是中国论者无法脱离、也不可能脱离的言说背景和历史使命。这就意味着当下每一种具体的理论主张都预设了某种更为根本的“社会发展理论”。社会发展理论关系到对于中国过去的评判、现状的确认以及对其未来的预测和规划。就此而言,我认为应该使我们的讨论摆脱纠缠于各种具体理论主张的境地,从发展理论层面看待邓老师对于中国法学展开的这种“总体性批判”,对于“现代化范式”的洞见和反思,以及在他试图确立的“世界结构”中暗含着的理论谋划。正是基于上述理解,我才在上一个帖子中谈到:“本土化范式”可能与“现代化范式”一样,共享着同样的认知框架,二者在逻辑上处于同一层面。这就是说,中国论者的这两种理论倾向虽然在具体的主张上表现出激烈的对立,但是它们却从根本上共同信奉着一种有关中国社会发展的逻辑、模式或范式,一种在“传统与现代”认知框架下展开的具有特定含意的“现代化建设”情结。所以,当下中国论者对于究竟应该立何者(西方/本土)为“尊”的争论可能只是一种形式上的争论;真正有意义的是:他们是否是在“从传统到现代”这样一种对于社会发展之轨迹的预设中争论究竟何者才能更有效的服务于“现代化”这一“至尊”。15
而与此相关的,就范式问题所引发的关于中国与世界结构的问题,有评论指出,对现实的“问题化”的处理方式是很重要,因为核心论点的具体展开需要依凭它;但是它与“全球结构”这一理论视角是密切相关的。只有在建构或重建全球结构的性质以及中国置于全球结构中的位置这一前提下,人们才有能力反思和质疑先前对于中国的定位以及对其发展道路的勾画;甚至可以说,对于“全球结构”的认知结果在很大程度上规定了与其相匹配的“理想图景”的大致模样。在此意义上,对现实的“问题化”的处理方式及处理能力并不是平白无故就能获得的,它暗示着一种新视角的存在。16
也有评论针对该文因批判“现代化范式”而可能有的“保守主义”倾向质疑评论指出——其实我理解邓老师强调的是经过,“质疑”、“批判”这一点,也就是“问题化”的思路。不是说不需要吸收西方的理论和方法,更不是反对借鉴西方经验,而是不能出于对西方发展结果的盲目追逐心理而不加反思地“笑纳”。进一步讲,如果我们通过扎实地研究中国现实和既有的各种理论,可以有理据地论证出中国现阶段就是最适合依从“现代化”范式而非其它范式的,那么我们就可以承认走受现代化范式指向的道路是可欲的,我们就可以作到‘自觉地’遵从‘现代化范式’的支配。这样即是作为开放性的问题而得到论证的结果之一,当然还会有其他不同的论证结论,关键是在于是否经过了中国学者独立批判性研究的质疑。所以,邓老师此文肯定不是在17搞“保守主义”,而毋宁是相反的对一切资源保持一种“开放”的立场。
第二、“理想图景”与中国法学的方向问题。尤其是关于邓教授对“理想图景”所采取的“否定性”定义方式进行了讨论,另一些学友就“理想图景”在中国是否可能的问题或者如何达致“理想图景”的问题展开了分析,18还有更多的学友就什么是“理想图景”的问题进行了反复的讨论。19
有评论引述说:“邓老师在文中并没有对”理想图景“作出具体而确定的定义,这样许多网友理解起来非常困难,许多人都在追问”理想图景“究竟意指什么;更有网友批评”理想图景“空洞无物,是在玩弄大而无意义的词汇。”20就此问题,邓正来教授在这篇长文的最后给了一个形象的回应:“当我把你从狼口里拯救出来以后,请别逼着我把你又送到虎口里去。”21
而就“理想图景”可能承载的意义,有“回首中原正鼓声”学友评论指出,“在我看来,邓老师的中国理想图景至少包含着两种性质或意义:一、通过借鉴自然法理论而要求理想图景能够超越实在法而在应然层面对现实立法及法制建设起到规制与评判作用。就这一点而言,为中国提供一种发展方向是依凭于”传统与现代“框架的现代化范式的题中应有之义,它提供了一个在它的信奉者看来是可欲的目的,该目的获得了足够的权威性而成为一种合法性证明,并在实践操作层面上确实评价、批判或捍卫着当下的立法或法制建设;因此,现代化范式在此种性质上与理想图景相似或相同。二、通过引入地方性知识中的想象力而要求由中国理想图景所表达的作为整体的意义世界必须与人的当下生存密切相关,而绝非某一无关痛痒的外在框架,同时具有描述与规范因素的法律表达得正是理想性的世界图景与经验性的社会现象之间的契合,它是这种契合或勾连的结果。”(同上)而在“中国法学的反思与前瞻学术论坛”的一篇提交论文中,一位评论者从知识所具有的性质角度指出了与“现代化范式”所具有的分析批判功能相似,“理想图景”乃是一种理论建构的方式,同时也对其所蕴涵的因批判而生发的反向建构趋向提出了疑问。22
与“理想图景”的建构相关,有评论对该文的建构方式与进路提出了质疑:“邓老师是以总结当代中国法学各种理论‘范式’、质疑这些不同范式所共同的规范性信念(即现代化范式)、进而揭示和建构隐藏在‘现代化范式’之后的‘法律理想图景’问题,即中国法学只是追随西方的‘法律理想图景’、而并没有中国自己的‘法律理想图景’。我总有一种担心:这种建构问题的方式及其结论是否又会堕入另一层次的‘范式’之中呢?也就是——是否一国的法学、法学理论必须要有自己的‘法律理想图景’,否则就不成其为‘成熟’的法学?如果老师您是秉承这一信念的话,那么,老师本人作为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理论建构者是否也与那些西方‘法律理想图景’的建构者一起都堕入了‘法律理想图景范式’的‘圈套’之中呢?”23
同时有评论指出,“我理解所谓‘中国法律理想图景’就是要寻求中国法学的独立性格”。(同上)在“中国法学的反思与前瞻学术论坛”的一篇提交论文中,一位评论者也从这个角度,即中国法学的自主性方面展开了较为深入的分析。24
就学术发展而言,在关天茶舍有一名为“无名若何”的网友评论分析了邓正来教授关于“图景”的知识增量方面的意义,“邓老师的‘理想图景’却又决非等同于吉尔兹和庞德二人的观点。首先,如邓老师所申明的那样,他的”理想图景“”是以批判那种封闭且实质保守的‘意义世界’为依凭的“。他‘理想图景’中更强调学人的主动建构和参与因素,当然,在这种建构中与文化、传统和现实各方面因素的关系仍值得讨论,但他的‘理想图景’与吉尔兹的‘文化意义网络’就有了实质的区别。其次,在我看来,邓老师的‘理想图景’绝非如庞德那样通过对利益考察、甄别、衡量而达致,其背后支配的更不是庞德依凭的实用主义和功利主义的哲学观。
就邓教授行文背后所蕴涵的哲学观,有学友提出了相应的疑问——特定时空是如何进入到中国法律理想图景中的,这种进入对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意蕴是什么?在我的理解中,依据邓老师在文中所持的哲学立场,特定时空并非如唯物主义所认为的那样是一种客观实在,它也是人的一种主观建构物。这种含义上的特定时空对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所提出的要求就是:如何确定哪些时间段是属于当下中国中的当下,而为何又将“中国”这一民族国家中的概念确立为一种法律理想图景的主体,而与“中国”相对立的却是“西方”这一文化意义上的概念。一旦对这些前提问题予以追究,我认为可以发现,当下中国并非一个理所当然的实存之物,而实是邓老师在文中的构建之物。而当谈及对中国现实予以重新问题化之时,邓老师就可能已经对哪些属于当下的中国现实予以了切割和处理,而根据对这种经过切割后的中国现实“问题化”后得出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能否比西方法律理想图景有效、可欲?
就图景与中国法律秩序的建构,在正来学堂上,有“在路上”学友评论指出——中国理想图景关涉谁的生存状况?想象能力从何处生发?邓老师认为“我们关于法律的认识乃是以我们对法律的想象为依凭的”,并进一步追问“中国法学在这个时代究竟是根据什么去想象那个‘法律’或‘法律秩序’的”。在我看来,这里面存在着某种紧张:代表某种正当秩序类型的“中国理想图景”一方面是规范性的、超越性的,另一方面又必须与社会主体的生存境遇相勾连。这种紧张暗示着中国理想图景的获得需要在“演进”中去“建构”,是一种有限的建构。如果中国理想图景“是以批判那种封闭且实质保守的文化‘意义世界’为依凭的”,如果对于中国现实的重新问题化意味着要将社会各阶层的生存境遇放置在“世界结构”中审视并建构出一种更为可欲的秩序类型,那么认知主体如何能够在具有超然性质的关系视角中生发出一种在吉尔兹那里是源于集体性文化资源的想象力?换言之,在动态的关系性的“世界结构”视角下,何种资源能够生发出并继续维持着一种创造性的“想象”能力?
关于“理想图景”问题的讨论,邓教授在网上专门开贴进行了回复,他主要就学友关于“理想图景是什么”的提问方式所透露出来的“本质主义”倾向,在当下提出“理想图景”究竟意味着什么等问题进行了解释。邓教授指出——“理想图景”就在根本上意味着要在中国法学领域中,把那个被遮蔽的、被掩盖的、被忽略的关于中国人究竟应当生活在何种社会秩序之中的当下问题开放出来,让这个问题彻底展现在我们的面前,使我们不得不对它进行发言。我们既不能简单地、“不思”地生活在西方理想图景之中,同样也不能简单地、“不思”地生活在自己都不知道为何性质的社会秩序之中。就此而言,我们既不信奉当然的权威,我们也同样不能沦为“不思”的一大堆。开始追究和思考“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本身,就在很大的程度上意味着一个新法学时代的来临,至少是一个开始思考根本生活状态的时代的来临。25
第三、学术批判与知识法学问题。关于邓正来教授的文章进路,很多评论指出,邓教授对四种共享“现代化范式”的法律理论的批判采用的乃是一种知识的进路,或言之,是一种“知识—法学”的分析进路,而如果意图深刻这方面的认识,需要从邓教授的知识社会学理论处着手进行分析。26如liuyo学友评论说,“第一,作为一门独立学科的法学的知识形态演进的逻辑是什么;第二,内部性批判的具体路径是如何的;第三,所有的问题可能还是一个现代社会是一个怎样的社会形态的问题”。27与此相关的讨论也延伸到了邓教授关于学术规范化与学术批评的论述,知识的建构与解构功能,28知识分子的公共担当。29同时有评论针对邓教授在文章中反复提及的中国学界对西方某种观念的“前反思性接受”的倾向也进行了讨论和分析。30
第四、关于中国法学的危机问题。有评论认为,中国法学是不是遭遇了危机这是一个如何审视的问题,31在“中国法学的反思与前瞻学术论坛”上也有学者就此问题进行了个人的分析。32同时就分析此种危机的角度上也有不同的观点。33在或者危机的原因在什么地方,如正来学堂wuyan学友所分析——笔者赞同中国法学缺乏邓先生所说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也同意这是中国法学共同的问题,但不认为这是造成中国法学整体性危机的原因。关键点是我在“现代化范式与中国法学的关系”这一问题上与邓先生的认识不同。正如后现代主义所批判的,现代化范式有其局限甚至是总体危机,西方文明的危机也与之有直接关联关系,但所谓现代化“范式”(笔者对此词的运用持保留态度,认为只有限定非常明确才能在有限的意义上使用)对中国或中国学界真的有那么大的影响吗?它对中国法学从“范式”的意义上看真的造成了总体性的危机吗?34
分析开来,我认为如上的讨论对于深化我们关于当前法学研究中存在的若干问题的认识是极有助益的,它使我们有可能从那种实证知识观支配下的思维方式中解放出来,进入一种从知识本身,从真正的学术批判本身来建构学术传统的理路。但这充其量只是一种可能而已,而且就目前这种停留在表面逻辑上的讨论状况来看,不能够保证目前这样的讨论不会流于东言西语或自言自语以至大战风车。
三、关于该文可能给我们的思考
实际上单单止于评论的统计是没有意义,问题的关键在于我们如何看待由该文可能给我们开放出来的问题以及进而展开的思考。就此而言,对目前对该文的评论,邓正来教授本人是不甚满意的,他指出——在我对学友们在“正来学堂”和“关天茶舍”等网站上就拙文“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一)和(二)]发表的文章做出了回应以后,大家的讨论的确有了进一步的深化。但是,我必须指出,至此为止,学友们的讨论还停留在各种问题本身的纠缠上,尽管这样的讨论对于认识这些问题来说是必须的,也是可欲的。我们似乎遗忘了或还没有探及另一条贯穿始终的红线,即对既有知识所具有的“扭曲性”支配力量与学术人对自身状况的漠视的揭示与批判。关于中国论者对自己置身于其间的社会生活秩序之性质的漠视的问题以及他们为什么会有如此之“漠视”的问题,我事实上在“回应(一)”中已经做了讨论,希望能够引起你们更大的重视。这不仅是本文所关注的一个大问题,而且也是我一直关注的主要问题之一。再者,也是较为根本的是,“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一文,并不只是就事论事地对中国法学中几个既有的理论模式进行分析和批判,也不是仅仅对中国法学的分析和批判。事实上,我所旨在揭示和批判的乃是知识系统(在本文中是指这26年的中国法学)在当下中国传播过程中的变异结构中所具有的一种为人们所忽略的扭曲性的支配力量,即我所谓的“正当性赋予”力量。35
邓教授在今年的多次演讲中就指出,36自己的贡献或鲜明的观点在于,我们必须要结束一个时代而开启一个新的中国时代,这是因为“过去只是思想,而对思想的根据不思想。现在是一个新的时代,要开启一个思的时代”。而在“中国法学的反思与前瞻学术论坛”的闭幕辞中,就由这篇文章及“中国法学的反思与前瞻”这一议题生发的问题,邓教授指出两个担当和一个关于担当的兑现的议题——“第一个担当是世界性的,即在面临的世界结构中,中国法学的研究是否能够在开始追究思想根据的同时为中国提供一种中国自己的法律理想图景;第二个担当是中国性的,我们在社会转型的同时究竟选择一种何种性质的社会秩序;第三个问题,乃是我们以什么方式来兑现上述两种担当的问题。就此而言,中国法学兑现上述两项担当,需要以严肃的学术批判为基础,需要以自主的学术传统作为我们践履上述两项担当的支撑”。37
而更为明确的问题是,需要我们给出智性贡献的对象实际上乃是以“问题束”的方式存在的。邓教授在为即将以单行本出版的《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商务印书馆)序言中已经简明指出,在这里我依照个人的理解对构成“问题束”之核心的问题简单提炼一二。
第一、反思“中国为什么会缺失中国自己的法律理想图景”这个理论论题,透过对这个论题的理论讨论而阐明界分中国法学这个时代的判准,进而揭示出中国法学超越这个时代的可能方向。正如邓教授已经指出,“为什么会缺失”已经蕴涵了“应当提供”这一前设。
第二、建构中国的法律哲学。这个问题的提出以及解答,是以一些更为基本的问题意识——或者说是对中国在当下世界结构中的一些更为根本问题的考虑——为依凭的。同时建构中国的法律哲学的另一项依凭乃是邓教授关于法律哲学的使命担当的理解——法律哲学关注的是对社会秩序的型构及其正当性的追究。
第三、在全球化和中国社会转型结构下,关于中国法学的反思与批判实际上还隐含着一个最为根本的问题,即什么是“中国”以及如何认识和解释“中国”的问题。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的设问在延伸的层面上意图解决的一个问题是在根本上以一种自主的方式重新定义“中国”,至少是开始要求根据中国本身定义“中国”并建构“中国自己理想图景”的开始。38中国不仅必须是一个“主权的中国”,而且还必须是一个“主体性的中国”。
在《根据中国的理想图景》一文中邓教授已经指出了这层意思——究竟根据什么“理想图景”去进入世界结构,去参与修改和重新制订游戏规则是表达“主体性中国”的某种前提性准备。我们知道,长期以来,中国一直是一个主权国家,但是反思百余年的历史,自1840年遭遇西方以来,中国还没有成为一个“主体性的中国”。众所周知,世界结构所具有的强制性虽说是以中国承诺遵守“世界游戏”之规则为前提条件的,但是在这个过程中,中国在做出这一承诺的同时也获致了参与修改或重新制定这些规则的“对话”资格。如邓教授所讲的,在当下的世界结构中,我们的思想要开始表示我们的存在,我们要开始“说话”。但是这种实质性的“在场”绝不是以一种简单的方式说“不”,而是要在思想的“说话”中显示中国自己的“理想图景”,也就是我们据以形成我们共同记忆的“理想图景”,我们据以生成出对中国之认同的“理想图景”,以及我们据以想象中国未来的“理想图景”。就此而言,文章在根本上意味着要把关于中国人究竟应当生活在何种性质的社会秩序之中这个重大的问题开放出来,使它彻底的展现于中国人的面前,并且“命令”我们必须对它进行思考和发言。因此,世界结构中的“中国”的实质不在于有一个鲜明的“个性”或必须表达与西方国家的“不同”,而在于其主体性,在于中国本身于思想上的主体性:其核心在于形成一种根据中国的中国观和世界观,并根据这种中国观以一种主动的姿态参与世界结构的重构进程。这篇文章的一个宣言可以说就是:这一探寻中国主体性的努力,可以说是中国当下思想的最为重要的使命之一。而此行的重要一步就是:中国学者应该更加贴近中国的现实,要学会对中国的现实作问题化的理论处理。
[注释]
1 王勇,2005:“迈向知识的法理学”,《社会科学论坛》2006年第1期。
2 同时可见《新华文摘》2004年第1期。
3 邓正来,2005:“根据中国的理想图景”,《社会科学论坛》2005年第10期,同时见//dzl.legaltheory.com.cn/view.asp?infoid=9058
4 同上。
5 邓正来,2005:“中国法学为何无力引领中国法制的发展”,《改革内参》2005年第9期,第34-37页。
6《中国社会科学文摘》[0]2005年第5期,第112—113页;《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2005年第5期,第43—47页。
7 邓正来,2005:“中国法学路在何方”,《青年思想[0]家》2005年第2期,第30-56页。
8 如:“邓正来先生话中国法学的重建”,《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年第5期:“中国法制的建构者:律师”,《律师文摘(卷首语)》2003年第5辑:“全球结构中的中国法学”,《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年第2期:“迈向全球结构中的中国法学”,《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4年第3期:“我的学术之路与中国社会科学的发展”,《现代法学》2004年第3期:“知识生产机器的反思与批判”,《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4年第3期:“对知识分子”契合“关系的反思与批判”,《天津社会科学》2004年第6期:“理论法学前沿与中国法学的发展”,《法学家茶座》,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总第7辑。
9《新华文摘》2004年第1期和2005年第19期。
10《中国社会科学文摘》2005年第5期。
11《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2004年第4期。
12 2005年第1期“社会科学总论”部分,2005年第3期“宪法学,行政法学”部分。
13 //dzl.legaltheory.com.cn/info.asp?id=5343
14 //dzl.legaltheory.com.cn/view.asp?infoid=5295
15 //dzl.legaltheory.com.cn/view.asp?infoid=5295
16 //dzl.legaltheory.com.cn/info.asp?id=5529
17 //www.tianya.cn/publicforum/Content/no110/1/6604.shtml
18 吴一裕,2005:“论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可能性——评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政法论坛》2005年第6期。
19 刘小平,2005:“‘理想图景’讨论中的‘哥顿神结’”,《政法论坛》2005年第6期。张静,2005:“从思想到生活:中国法学的目的迷失及找回 ——对‘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的一种响应”,//dzl.legaltheory.com.cn/info.asp?id=9033
20 //www.tianyaclub.com/New/PublicForum/Content.asp?flag=1
21 邓正来,2005:“中国法学向何处去”,《政法论坛》2005年第4期。
22 王勇,2005:“迈向知识的法理学”,《社会科学论坛》2006年第1期。
23 //www.tianyaclub.com/New/PublicForum/Content.asp?flag=1
24 于小艺,2005:“寻求中国法学的自主性”,《社会科学论坛》2006年第1期。
25 //dzl.legaltheory.com.cn/view.asp?infoid=5631
26 邹立君,2005:“‘现实’的问题化:一种崭新的理论进路——评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政法论坛》2005年第6期。
27 //dzl.legaltheory.com.cn/view.asp?infoid=5871
28 王勇,2005:“迈向知识的法理学”,《社会科学论坛》2006年第1期。
29 朱振,2005:“‘知识权力’之下的知识分子——读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政法论坛》2005年第6期。
30 王勇,2005:“迈向反思的法理学”,《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5年第5期。
31 魏治勋,2005:“法学‘现代化范式’批判的矛盾境遇——对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的批判性解读”,《政法论坛》2005年第6期。
32 王勇,王奇才,2005:“‘中国法学的反思与前瞻学术论坛’综述”,《法制与社会发展》2005年第6期。
33 柯岚,2005:“中国法学存在‘总体性危机’吗?——读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政法论坛》2005年第6期。王恒:“中国法学向何处去?——读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同上。
34 //dzl.legaltheory.com.cn/view.asp?infoid=5541
35 //dzl.legaltheory.com.cn/view.asp?infoid=5877
36 邓正来教授先后在接受浙江大学法学院和西北政法学院“名誉教授”的授予仪式上以及在11月份华中四校(华中师范大学,华中科技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武汉大学)讲学中应邀就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的问题发表演讲,同时在2005年10月7-10日应邀参加“社会科学与澳门”澳门社会科学学会成立20周年纪念大会,在为大会做的“迈向自主的澳门研究”的基调发言上也指出了这一点。
37王勇,王奇才,2005:“‘中国法学的反思与前瞻学术论坛’综述”,《法制与社会发展》2005年第6期。
38 张琪,2005:“定义‘中国’:出路抑或陷阱——读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政法论坛》2005年第6期。
王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