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问题浅析
发布日期:2011-08-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内容提要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往往是家庭中的弱势群体,即家庭中的妇女、儿童和老人,其中约 90%为女性,女性成为家庭暴力最主要的受害者。家庭暴力是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其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比较常见的有捆绑、殴打、讥讽、辱骂、恐吓等。家庭暴力由于当事人的特定身份,有着隐蔽性、施暴手段多样、时间上具有连续性等特点。家庭暴力作为一个常见的社会现象,是 现代化家庭生活的一颗毒瘤。对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的伤害和威胁,特别影响到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同时还会破坏家庭的稳定和安宁,甚至家庭破裂,引发暴力犯罪事件发生,与我们的和谐家庭、和谐社会,显的及不协调背道而驰。拒绝家庭暴力,构建和谐社会,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要提高大家的认识,对家庭暴力施暴者要严厉惩治,对受害人要加以关心,要在社会上掀起反对家庭暴力的风气,要提高受害人的法律保护意识。只有家庭的和谐和睦,才有社会的和谐健康发展,人民的安居乐业。
如今我们大家都在提倡构建和谐社会,家庭是组成社会的基本细胞,所以说家庭的和谐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和谐建设。家庭暴力作为一个常见的社会现象,对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的伤害和威胁,而且还会破坏家庭的稳定和安宁,与我们的和谐家庭、和谐社会,显的及不协调背道而驰。家庭暴力问题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在不同的地域、不同的民族、不同的社会制度中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事件,因家庭暴力导致的刑事案件也居高不下。这种暴力既有对生命的威胁,也有对老人、妇女、儿童的精神上的虐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对家庭暴力的范畴作了明确表述:“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往往是家庭中的弱势群体,即家庭中的妇女、儿童和老人,其中约 90%为女性,女性成为家庭暴力最主要的受害者。《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婚姻法》修正案第三条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2000年新颁布的《婚姻法》中已把“禁止家庭暴力”作为重要条文载入其中,这意味着“家庭暴力”不仅仅是一种社会现象,而且作为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家庭暴力就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现代的文明社会就是要拒绝家庭暴力。在此,我运用自己所学习过的法律知识谈谈我对家庭暴力的一点认识。
一、我国家庭暴力现状
家庭暴力是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其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比较常见的有捆绑、殴打、讥讽、辱骂、恐吓、不予理睬、性虐待、性暴力等。家庭暴力主要包括夫妻间的暴力、父母子女间的暴力和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我国的家庭暴力主要表现为: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其他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据统计,我国每年解体的40万个家庭中,四分之一缘于家庭暴力,遭受过家庭暴力的妇女高达30%。根据中国妇女联合会权益部门统计,在目前的家庭暴力事件中,丈夫对妻子实施暴力的占绝大多数,家庭暴力的受害者90%——95%是女性。在我国农村,家庭暴力可谓司空见惯,丈夫虐待、殴打妻子的事时有发生,一些人对其可谓近乎麻木。家庭暴力是对妇女人权的侵犯,是社会公害,其影响远远超过了家庭范围。家庭暴力被认为是现代化生活中的一颗“毒瘤”。因此,不管是构犯罪的家庭暴力行为,还是一般违法的家庭暴力行为,都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减少和消除。家庭暴力是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应引起全社会的共同关注。惩治家庭暴力,实现男女平等,有利于维护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更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二、家庭暴力的特征
家庭是组成社会最基本的细胞,只有家庭的安宁才有社会的稳定。然而在家庭中屡屡发生的暴力事件不仅损害了家庭和睦和稳定,也成为破坏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暴力行为的实施者和受害者之间存在特殊的人身关系,因而家庭暴力也有别于一般的暴力事件而成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家庭暴力由于行为人的不法行为直接针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并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伤害后果。与其他暴力行为相比较,具有以下特点:
1、特定的家庭身份。家庭暴力由于发生在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因此施暴者与受害者之间具有特定的身份和关系。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往往是妇女、儿童和老人等社会弱者。妇女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在家庭暴力中,未成年人也是受害者之一。
2、施暴者多为男性。在家庭暴力行为中,更多而且更为普遍的是丈夫对妻子实施的暴力行为。大多数家庭男性都占到主体地位,自己利用身体上的优势,动辄就对妻子拳打脚踢。根据有关部门的统计,在目前的家庭暴力事件中,丈夫对妻子实施暴力的占绝大多数,家庭暴力的受害者90%--95%是女性。
3、时间长具有连续性。施暴者一般在家庭中处于强势地位,受害者一般在家庭中处于弱势地位。家庭暴力因伴随着家庭成员之间的共同生活,施暴者会因不同的事由,在不同的时间里,多次或长期对同一受害者采取不同的行为和方式,不定期地施暴,且受害者多数采取了忍气吞声的态度,使家庭暴力没有停止在初始阶段,
4、行为有一定的隐蔽性。家庭暴力大多数都发生在家庭内部,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其暴力行为很难让世人知晓。大多数受害者认为,家庭暴力是个人的家庭隐私,同时存在“家丑不可外扬”的陈旧观念,缺少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因此,长时间对施暴者的暴力行为采取忍让态度,从而导致施暴行为具有一定的隐蔽性。
5、施暴手段多样。家庭暴力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侵害的主要是受害者的人身权,如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等等。既包括肉体上的伤害,如殴打、体罚、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等,也包括精神上的折磨,如威胁、恐吓、咒骂、讥讽、凌辱人格等。不仅造成受害者身体、精神的痛苦、心理的压抑,还破坏到家庭的和睦与稳定,甚至构成犯罪。
6、家庭暴力危害严重,而司法救助困难。家庭暴力对家庭成员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都造成了极大的危害,成为引发恶性刑事案件的一个重要原因。但是由于暴力行为的实施者和被害者之间存在特定的人身关系,使得被害者不愿或不能求助于法律,并且,受害者多数为女性她们却少利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意识,只能选择默默忍耐,这无疑更加助长了暴力行为实施者的嚣张气焰,使之无所顾忌,变本加厉地实施暴力行为。
三、 家庭暴力的危害
家庭暴力不但直接伤害到妇女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导致家庭破裂,有的还影响到儿童的身心健康。更为危险的是,因家庭暴力而引起的自杀、杀人,严重地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安全,阻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1、导致家庭破裂。家庭暴力侵犯了受害人的人身权利,具体为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和自由权。由于家庭暴力受害人绝大多数是女性,丈夫对妻子施暴,使妻子受到肉体和精神的双重伤害,妻子的身心健康严重受损,破坏了家庭的和睦、夫妻间的感情。导致夫妻间感情的破裂,最后直至离婚。
2 、严重伤害儿童的身心健康。 家庭暴力严重地危害下一代人的健康成长。有的家庭暴力也伴随着对孩子的暴力。见到家庭暴力和受家庭暴力的孩子所受的伤害同样严重。在这样的家庭中成长起来的子女,深受家庭暴力的影响,其生理、心灵上必然会受到较大的伤害,投下灰暗、悲伤的阴影,大多数患有恐惧、焦虑、孤独、自卑、不相信任何人等心理障碍。而且这些影响会长时间存在,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
3、导致以暴制暴 。家庭暴力伴随着对妇女的精神摧残,精神的创伤往往比身体上的创伤更难以愈合。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长期生活在恐怖、紧张的气氛中,心里充满了恐惧与悲哀,长期的忍气吞声,导致心情抑郁、压抑,当她们精神和肉体不能再承受时,有的采取极端了手段对施暴者进行报复,以暴制暴,被迫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在我国五成以上的女性犯人是因为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走上犯罪道路的。
4 、制造社会不安定因素。家庭暴力严重地危害社会安定、阻碍了社会的和谐发展和进步。家庭暴力在直接损害妇女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的同时,带来了社会不安定因素,有的妇女被迫走上了犯罪的道路,用极端的方式进行反抗。大多数青少年犯罪也是和不和睦的家庭,却少家庭温暖有关。
5、阻碍社会的和谐健康发展。家庭暴力在直接损害妇女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的同时,也进一步推动了性别不平等和暴力等不良文化的传播。家庭暴力被形象比喻为“现代化家庭生活的一颗毒瘤”,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发展目标极不协调,也与现代的文明生活不相符合。只有家庭的和谐和睦,才有社会的和谐健康发展。
四、家庭暴力的成因
家庭暴力的产生有多方面的原因,我翻阅了大量相关资料,结合我了解的法律知识,通过看到的一些案例,我总结出以下几条:
1、传统的封建思想影响。 传统观念的影响是家庭暴力产生的思想根源。男权主义、父权思想的存在是产生家庭暴力的历史文化根源。虽然新中国早已规定了“男女平等”的原则,但中国经历了漫长的封建社会,传统的“男尊女卑”、“夫为妻纲”思想已根深蒂固,使得男性长期以来产生一种有恃无恐的心理。家庭暴力似乎变得顺理成章。许多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认为家丑不可外扬、不告不诉,有人认为夫妻间打骂是家庭内部事,别人管不着,也有人认为丈夫打妻子不会触犯法 律。这些思想都助长了家庭暴力的发生。
2、我国对惩治家庭暴力上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善,使家庭暴力的解决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 事实上,我国对于家庭暴力并非“无法可依”。我国的刑法、民法、继承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治安管理条例等对此都有相关的处罚规定,但是并不完善。存在着规定不明确、立法分散、原则性强、可操作性差的缺陷,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损害赔偿没有法律规定,这些都成为了家庭暴力滋长的原因。
3、执法不严,使得家庭暴力得不到应有的惩罚。我国相关法规本来就不完善,再加上执法不严,使得对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更加脆弱。司法人员无法摆脱传统观念的束缚,认为家庭暴力只要不出人命就不是什么大事,正是由于这种心理,“110”出警后得知是夫妻打架掉头就走;民事法官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尽管当事人之间武力相向已是家常便饭,却总是判决不予离婚;刑事法官在处理家庭暴力引起的案件时,也会出出对被告人明显轻判的现象。正是这种“放纵”使法律在家庭暴力面前失去了应有的威慑力。
4、社会变迁所产生的社会压力因素。根据暴力发生的“压抑--诱发”模式,种种因素造成了个体需要的压抑,从而产生严重的心理冲突,当遇到一定的外界刺激以后,很容易外化为攻击性的行为。现在生活竞争的压力很大,当生活的压力积聚到前所未有的程度,在一定因素的刺激下,就容易外化为家庭暴力的行为。
5、家庭暴力与施暴者的教育水平有着直接的联系。有资料对于家庭暴力原因的调查,55%的调查对象归因于男性的素质差,文化教育水平低。有的男性工作生活压力大,容易产生脾气暴躁,当夫妻间发生矛盾,不是运用文明的方式沟通和解,而是采取极端行为,从而导致家庭暴力的发生。
6、受害者缺乏自我保护意识。一方面受害着法律意识淡薄,缺乏自我保护意识。认为这是家务事,别人也不好管,也管不了,长期忍让,助长了家庭暴力行为。另一方面受害者有“家丑不可外扬”的心态,使家庭暴力存在了较大的隐蔽性。一些受害人往往顾及面子,不愿求助于社会,即使希望有关部门干预,也只想通过教育来制止丈夫的施暴行为,不愿丈夫受法律制裁,这反而导致家庭暴力的逐步升级。
7、基层社会缺乏防范控制力。有相当一部分人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内部的私事,他人不好干预也难以解决,即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致使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很少得到制裁,从而助长了家庭暴力事件的增长,使家庭暴力没有停止在初始状态,从而使其长期发展酿成大祸。
五、如何预防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一种特殊复杂的社会现象,虽然家庭暴力现象就目前而言不能完全消除,处理好家庭暴力问题仍存在着很大的难度,所以拒绝家庭暴力需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来参与,这样才能有效地制止家庭暴力事件发生,构建和谐家庭,构建和谐社会。
1、转变观念,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家庭暴力中,施暴者丈夫打妻子大多缘于夫妻在家庭中地位不平等,要想彻底改变这种状况,女性首先应树立“自尊、自强、自信、自立”的观念,提高自身素质,消除封建残余思想,要认识到自己与男性具有同等的人格与尊严,保护自身不受伤害。受虐待妇女应具备自我保护意识和防暴抗暴意识,学会知法、学法、懂法,学会用法律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如在面对极其残暴的施暴者,有可能出现被杀或严重伤害的情况下,要尽快离开家庭到住所地的派出所求救,或请求相关部门如妇联、工会以及各种公益性的法律救援机构、人民调解委员会、公安机关等的介入,必要时还可寻求法律的保护,如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或民事诉讼,以达到保护自身安危,震慑与制裁施暴者的目的。
2、加强宣传教育,营造反家庭暴力的良好社会氛围。要做好反对家庭暴力的宣传工作,政府要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中起主导作用。报刊、电视、广播等社会媒介要及时地曝光和谴责残害妇女的家庭暴力行为,广泛宣传家庭暴力的危害,使人们明白家庭暴力并不是个人和家庭私事,而是一种侵犯人权,违反社会道德的行为。从而提高全社会对家庭暴力行为危害性的认识,达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的目的。
3、强化素质教育,提高法律意识。加强公民伦理道德教育,倡导和弘扬法治、民主、平等、文明,提高全民道德水准。全民综合素质与法制道德意识应该得到增强与提高。要对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加强教育,提高其自身素质和法律意识。从思想上认识到,家庭暴力殴打他人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当遇到家庭矛盾要理智的文明的和平的解绝问题,不要极端的作出违法的事情,害人害己。
4、加强司法援助,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援助和保护受害者是反对家庭暴力的重要措施。家庭暴力发生后一方面要制裁施暴者,另一方面要抚慰受害者。居委会和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及妇联等要重视给受害者精神上的抚慰,及时解决他们的困难。相关部门还应开辟妇女热线电话,为受害妇女提供法律援助和心理咨询,设立妇女庇护所、家庭事务裁判所、家庭暴力救助中心等。
5、公正执法,加强对家庭暴力的惩罚。为了保护妇女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司法机关要加强对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打击力度。要重视和加强对施暴者的制裁力度,形成强大的威慑力,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使施暴者有所顾忌,让妇女权益切实得到保护。司法机关的执法人员应转变家庭暴力行为系夫妻间私事的观念,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和维护法律尊严。
6、构建制度,完善执法体系。应完善制定家庭暴力、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制度。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如《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对家庭暴力行为都有禁止性规定,但缺乏可操作性。家庭暴力是一种特殊暴力,由于发生暴力的是自己的亲属,很难预防并具有一定的隐蔽性,所以对家庭暴力的预防必须制定具体化、细则化的制止家庭暴力的法规,为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家庭成员树起一道有效的法律屏障。
7、注重调解的多渠道,充分发挥调解功能。首先,要应充分发挥基层居委会等组织的调节作用,使家庭暴力停止在萌芽状态。其次,法官在处理涉家庭暴力导致离婚案件时应广开渠道,邀请资历威信较高的亲属或当事人所在单位人员或基层组织、妇联到庭参与调解,或让当事人在庭前或法庭上进行单独交流等方法促成双方和好。若确无法调和的,法官要耐心地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让施暴方认识到自身的错误,以达到平和离婚之目的。
家庭暴力是 现代化家庭生活的一颗毒瘤,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发展目标极不协调,也与现代的文明生活不相符合。拒绝家庭暴力,构建和谐社会,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要提高大家的认识,对家庭暴力施暴者要严厉惩治,对受害人要加以关心,要在社会上掀起反对家庭暴力的风气,要提高受害人的法律保护意识。只有家庭的和谐和睦,才有社会的和谐健康发展,人民的安居乐业。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国法制出版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中国法制出版社
3、《20世纪中国婚姻制度研究》 肖爱树 2005年
4、《坚决制止和消除对妇女的暴力》 马原 2004年 人民法院出版社
5、《新婚姻家庭法总论》 杨遂全 法律出版社
6、《新版以案说法-婚姻家庭法篇》 巩沙 2005年 西南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袁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