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春鹏律师:解读《婚姻法》解释三
前段时间,最高人民法院将《婚姻法》解释三的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该意见稿一经出台便在社会上引起了重大的反响。这其中的缘由,个人理解是因为现在的婚姻问题以及由婚姻问题带来的种种财产纠纷的各方面的连锁问题越来越多,而当今社会的离婚率也越来越高,因此,大家对该司法解释报以了极高的关注。
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婚姻法》解释三。在这里,我仅依我的微薄学识,斗胆为大家解读一下我个人认为的《婚姻法》解释三中的热点问题,仅供大家参考,不足之处敬请指出。
热点一:父母不抚养孩子,孩子可以起诉维权。
《婚姻法》解释三种第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其实,在此条司法解释出台前,如果出现了该条文中所述情形的,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也是可以依法起诉的。不知道是不是由于现在只知生孩儿、不知养孩儿的狠心父母增多的缘故。既然此次更加明确的提出了该意见,苦命的娃儿们在遭遇狠心父母之时便可更加名正言顺的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
热点二:不离婚也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原有的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只有在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之时或之后要求分割或者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此次《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根据上述规定不难看出,在符合该条所述中的两种情形时,即使不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夫妻一方也可以要求分割共同财产。
热点三 《婚姻法》解释三的第五条该如何理解?
《婚姻法》解释三的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我在平时接受当事人的咨询婚姻相关问题时,总会被问到诸如个人婚前财产是不是经过多少年之后就变成共同财产了之类的问题。在90年代的时候确实有一个司法解释提到过这个问题,但问题是该司法解释已经失效了,根据现行的法律及相关的司法解释,这样的观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请大家注意的是,本条文所说的并不是指结婚了,个人财产就变成共同财产了,而是指这个个人财产所产生的“收益”可以转变成共同财产,而且还有个但书规定,就是这些“收益”不包括孳息和自然增值。
那么,什么是收益呢?什么是孳息和自然增值呢?
我想举几个例子来解释上述的疑问。
例子一:
张三在结婚前买了一套价值20万的房子,不久后,张三与王二麻子结婚了,结婚后不久,张三将上述房产卖掉,得卖房款30万,那这30万是否属于共同财产呢?根据本条司法解释的规定,卖房子的本金部分的20万当然的不属于“收益”,这20万只是从房屋这种可以用货币来衡量价值的不动产的形式转变成了金钱这种货币符号而已,如果只是由于婚后卖了房产,从物变成了金钱,便认为该笔财产从个人财产变成了共同财产,显然是不公平的。
而多卖出的10万元应当属于房子的自然增值部分,因此更不应当被认为是共同财产,而应当还属于张三的个人财产。
由此得出结论,如果你有离婚的可能且你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你的另一半卖掉了他婚前由个人所购买的房子的话,那么,请你别高兴的太早,他的财产还是他的,不会变成你的。
例子二:
张三在娶王二麻子为妻之前购买了一头母牛,那么以婚姻登记的时间为截点的话,这头黄牛应当属于张三的个人财产。
这头母牛非常的争气,在张三与王二麻子登记的第二天就顺利产下好几个小牛崽儿,那么,这几头小牛崽儿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呢?答案是否定的。为啥?因为在法律上,牛崽儿还有另外一种叫法,“孳息”。
后来,这头母牛不幸因难产去世,张三卖牛肉卖得两万块钱,这钱是不是共同财产呢?答案还是否定的,道理与例子一中卖房的道理相同。
由此得出结论,如果你嫁给了一个有一头会下崽儿母牛的老公,如果你们不离婚,母牛下崽儿越多,你两可花的钱儿就越多,这是好事。如果你们离婚了,恰巧你老公也没那么体贴、照顾你,那么即使母牛下了再多的崽儿也与你无关,这就不一定是好事了,当然也不是啥坏事。
例子三
张三在娶王二麻子之前与郑三炮共同出资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他们二人各出资100万元,各占公司50%的股份。
公司成立后的第三年,张三与王二麻子结婚了。张三的公司经营的不错,因此张三每年都有比较客观的分红,除此之外,作为公司总经理的张三每月还有一万元的工资。
试问,张三在结婚后所得到的公司分红是共同财产吗?工资是共同财产吗?
第一个问题的答案是否定的,第二个问题的答案是肯定的。至于为什么如此,看了前两个例子后,你还不知道吗?
热点四 对于父母出资为孩子购买房屋的新规定
《婚姻法》解释三的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于该种情况,原有的司法解释是如何规定的呢?、
《婚姻法》解释二的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本律师认为,新的规定要比旧的规定更加合理,您觉得呢?
热点五 我就是不想生孩子,你能耐我何?
《婚姻法》解释三第第九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这条司法解释的含义比较容易理解,说白了就是,妻子做了绝育手术了,老公不能要赔偿,但可以以此作为感情已经破裂的依据要求解除婚姻关系。
看完这条规定后,从尊重女性的角度来讲,我认为这条没有什么问题。只是想提醒广大男同胞们,找媳妇的时候要擦亮双眼……
热点六 婚前贷款购买的房屋离婚时如何处理?
张三在娶王二麻子前,自己按揭购买了一套房子。二人大婚后共同偿还房贷三年后,两人因第三者郑三炮的出现发生矛盾,离婚,对该套房产分割达不成协议,王二麻子将张三告上法庭,要求离婚,并向要求分割该套房产的一半。
这个案子咋处理?
如果法院判决离婚了,那么同时法院应判决这个房子的所有权归张三,尚未偿还贷款的部分属于张三的个人债务,而两口子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以及相对应的房子的增值部分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来处理。这就是《婚姻法》解释三给出的处理方式。
当然,如果双方能够协议离婚,对该套房产的分割方案能达成一致,法律充分尊重双方达成的一致意见,就按离婚协议来办。
其实,按照本律师的办案经验来看,在该司法解释出台以来,绝大部分法院对于婚前一方用个人财产按揭购买的房产,婚后两口子共同偿还贷款的房子的处理方式也是这样来操作的。
热点七 夫妻一方擅自卖房,离婚时另一方可要求相应损失的赔偿
王二麻子不跟张三好好过日子,想弄点私房钱,便趁张三出外帮忙给郑三炮家卖猪崽子期间,私自将登记自己名下的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子卖给了看到其登出的卖房广告的不认识的刘二楞,刘二楞在支付了符合市场价的房款后,双方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张三回来后才得知此事,对王二麻子的做法很是恼火,但依据新的《婚姻法》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张三没有权利要求撤销该笔交易。其实,按照《物权法》关于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对于该笔房屋交易,张三也是无权主张买卖无效的。本律师倒是觉得,在现实生活中,产权交易部门在办理这样的过户业务时,一般是不会给你办理过户登记的,但确实不能排除有稀里糊涂的工作人员就给办理过户登记的例子。
如果张三因为这事儿觉得和王二麻子的日子没法过了,还不如离婚和更善解人意且不藏心眼的刘二愣子过好呢,那么张三在起诉王二麻子离婚的之时,可以要求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这套房屋而给自己造成损失的王二麻子给自己赔偿,当然,张三得就自己造成了多大的损失负举证责任。
热点八 两口子之间也可以打欠条。
《婚姻法》解释三的第十六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张三在与大美女王二麻子结婚前,向前女友刘二愣子借款一万块,并给刘二愣子出具了欠条,该笔债务至张三结婚后仍未归还。刘二愣子多次催要,张三觉得不好意思便和王二麻子商量要偿还该笔借款。王二麻子对此事有些醋意,便对张三说,还钱可以,但你得打个欠条,如果日后咱两离婚了,这钱你得还我。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16条的规定,王二麻子要求张三打欠条的这种行为是有效的。
但提请朋友注意的是,夫妻之间订立欠条,一定得是出欠条的一方用于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