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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自动扶梯夹伤男孩被判担责
发布日期:2011-08-11    作者:王振兴律师
11岁的男孩小祺跟随母亲在商场里乘坐自动扶梯,因探头张望被扶梯与楼板的夹角夹伤,导致下颌受伤,为此,小祺将商场告上法庭,索赔7万余元。日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上海第一八佰伴有限公司所设置的“小心碰头”提示牌没有防止碰撞功能,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判处其承担40%的责任,赔偿小祺医疗费、护理费等3198元。   2010年8月6日上午,小祺母亲带着小祺前往八佰伴商场十楼的新世界影城看电影。因观影心切,小祺蹦蹦跳跳地跑在了前头,落出母亲好大一段距离。当乘自动扶梯至四楼时,小祺不慎因探头张望被扶梯与楼板的夹角夹伤。事发后,小祺被送至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右下颌挫伤。
  同年12月底,小祺父母以小祺的名义,将八佰伴商场告到浦东新区法院,索赔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7万余元。
  法庭上,小祺一方认为,虽然事发时商场设有“小心碰头”警示标志,但其在位置和使用上不符合国家标准,不具备有效提醒原告注意的警示作用。被告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八佰伴商场辩称,原告受伤是由于其家人疏于监护的过错所致,与被告没有直接关系。被告自动扶梯上的警示标志符合国家标准,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张贴安全标志、悬挂提示牌表明其已尽到一定注意义务,但提示牌不是免责牌,对于在使用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被告没有进一步采取措施保证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小心碰头”的提示牌除具有与上述图示和文字标注相同的提醒警示作用外,没有任何防止碰撞的功能。
  法院同时认为,事发时原告对乘坐扶梯的注意事项应当有一定程度的认知。原告母亲作为法定监护人,未尽到充分的监护职责,故原告及母亲疏忽大意的过错程度应当重于被告在安全保障措施方面的瑕疵。在法院认定的7900多元费用中,原告应自行承担60%的责任,被告应承担4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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