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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产生的原因是什么?
发布日期:2011-08-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我国《民法通则》未对表见代理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但通过对实践中经常发生的关于表见代理的案件进行分析,可以大致归纳为以下几个原因:(1)被代理人以书面或口头形式直接或间接地对相对人表示无权代理人为自己的代理人,而事实上他并未对该无权代理人真正授权。相对人信赖被代理人的表示而与该无权代理人进行交易行为。例如:甲厂的经理曾多次在公共场合向乙厂的经理表示,丙某是甲厂的销售业务代理人,而事实上甲厂并未授权给丙某,但乙厂基于对甲厂的信赖而相信丙某就是甲厂的代理人而与其签定合同,此时就构成了实践中比较常见的表见代理。(2)被代理人将有证明代理权存在意义的文件如介绍信、印章、证明和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交予或出借给他人,使其以代理人的身份进行民事活动。介绍信、印章、证明和盖好公章的空白合同,从本质上讲,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授权委托书,但在实践中却约定俗成的起到了代理权的证明作用。被代理人把这些文件借给他人使用进行民事活动,尽管他并没有授予他人代理权,但在客观上足以使第三人相信持有这些文件的人有代理权而与之为民事行为。(3)委托授权不明和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而实施的无权代理。被代理人在进行委托授权时应当在委托授权书中明确具体的规定代理事项、代理期限等事项。实践中多数情况下因代理行为产生的纠纷都与授权不明有关系。例如,某药品公司委托业务员王某购买药材甲,但王某考虑到购买药材乙可以得到一笔回扣而与对方签定购销合同,此时,王某的行为就可以表见代理论。(4)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1款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被代理人”知道他人没有代理权却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应当作出明确表示,是否表示反对,以表明本人对该项无权代理行为的态度。如果“被代理人”表示否认,该无权代理成为确定无效的代理行为,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由“代理人”承担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如果被代理人明确表示承认,代理人正式获得代理权,由原无权代理转为有权代理,从而被代理人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但是,被代理人明知他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没有表示否认,法律上推定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予以承认,并承担该项行为的法律后果,成立表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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