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人民币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发布日期:2011-08-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41条第1款规定:“伪造人民币、出售伪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人民币而运输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0条规定:“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第171条第3款规定:“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所谓伪造货币罪,是指仿照人民币或者外币的面额、图案、色彩、质地、式样、规格等,使用各种方法,非法制造假货币,冒充真货币的行为。其犯罪构成如下:
(1) 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单位不能构成本罪主体。
(2) 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货币管理制度。本罪的对象是货币。所谓货币,是指在一国或地区具有强制流通力的、代表一定价值的、用作支付手段的特定物。货币包括本国货币和外币。
(3) 犯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上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4) 犯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违反国家货币管理法规,伪造货币的行为。对于伪造出的假币,不管其质量如何,只要其外观上或形式上同真货币基本相似,足以达到蒙骗普通人的程度,即符合本罪的行为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