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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财务收支与会计事务管理的原则性规定是什么?
发布日期:2011-08-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39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的财务收支和会计事务,应当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接受国务院审计机关和财政部门依法分别进行的审计和监督。”
本条是关于中国人民银行财务收支与会计事务管理的原则性规定,其中包括两层含义:第一,中国人民银行的财务收支与会计事务管理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与之相违背。财务制度是中国人民银行从事财务活动,实施财务管理,开展各项财务工作所必须遵循的规范和基本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的财务会计有其自身的特点,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制定中国人民银行的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不得与之相抵触。第二,中国人民银行必须自觉接受国家审计部门和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的审计与监督。除应执行法律、法规外,还应具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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