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为处分房产,法院认定买卖无效
他人侵占自己的土地盖6层违建
交涉无果,市民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将土地恢复原状并返还原告
本报讯 自家的土地被他人侵占盖上违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黄华大为不满,在同建房者多次协调无果后,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恢复原状”。通讯员 段亚娟 李明建 记者 刘江浩
中间人出主意,要找人合盖房子
据了解,10多年前,黄华花费数千元,购买了一块位于海口市文明路的城中村宅基地,并在海口国土部门办理了住宅用地的土地使用证,载明的土地面积为100平方米。在取得这块土地之后,黄华因为资金不足以建房,只得一直将这块土地闲置。
在黄华取得土地之后,该土地所属的城中村村民姜大明告知黄华:可以找人合盖楼。对此黄华表示同意:同意姜大明找人盖房。得到允许后,姜大明却以35000元的价格,将这块土地转交给洪明盖房。
2006年,洪明开始破土动工建房,其建房行为被当地城管执法部门发现查处,洪明建筑的私宅没有取得规划批准并违反有关规定,责令其停止施工并处罚金8000元。然而洪明并没有停止建房,而是于2007年在这块土地上建成一栋五层半的楼房,总面积近500平米,并一直居住使用。
他人在自己的地上盖6层高违建
黄华听说此事后,便找到中间人姜大明询问,才知姜已经将这块土地卖给了洪明。面对这样的事实,黄华很不满意,便多次找到洪明协商,让洪明搬出这栋房屋,并承诺给予洪明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但这样的协商条件并没有被洪明所接受。据了解,双方经过多次交涉之后,仍然没有达成一致。
黄华认为,洪明侵犯了自身的合法财产权,并最终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洪明“停止侵权,恢复宅基地原状”,即“将土地平整,并返还”。
洪明辩称:自从2006年开始建房,黄华一直没有就此找过他。而且,他也付了购地款,还在房屋建好后请村里面的人一起吃饭,希望能酌情处理。
市民请求“恢复原状”获法院支持
对此,海口市美兰区法院认为:虽然原告黄华曾表示同意案外人姜大明找人来盖房子,被告洪明也表示该土地是姜大明卖给他,购房款也是交给姜大明的。但没有证据证明原告黄华、被告洪明之间,就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事宜达成一致约定,原告也没有收到购房款,且原告在知道洪明建房后就对此提出了异议。被告洪明称原告黄华委托姜大明卖地,却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所以被告洪明没有合法的根据占用原告黄华享有使用权的土地建房。
日前,海口市美兰区法院下达判决书,判决被告洪明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停止侵权,将原告享有使用权的土地恢复原状并返还原告。
●律师点评
市民应索取委托代理
关系的书面材料
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张天翔律师(13707500017)指出,海口市人民政府就涉案宗地向原告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原告对涉案宗地享有物权。没有证据表明原告亲自或委托案外人将涉案宗地转让给被告,被告在涉案宗地上建筑房屋即是对原告物权的侵害,其应按《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停止侵害,恢复土地原状。
张天翔律师提醒市民,与代为处分他人权益的受托人进行民事交易时,一定要索取受托人和委托人就委托事项具有委托代理关系的书面材料,从而避免发生纠纷后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