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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保定交通事故专业资深大律师:关于定期交通事故赔偿金的担保
发布日期:2011-08-01    作者:连会有律师
河北保定交通事故专业资深大律师:关于定期交通事故赔偿金的担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
   司法解释对定期金方式支付做肯定性的规定,可以根据数额的大小 、受害人需求程度、当事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确定支付时间和方式, 确定适用定期金方式赔偿。当事人对采用定期金方式达成协议的,经法院审查不违反法律并具有可行性的应当予以认可。 法院判决适用定期金方式支付未来的医疗等费用的,应当同时判决加害人或者负有赔偿义务的人提供确实可行的担保
   实行定期金赔偿的困难是定期金赔偿时日遥远,执行较为麻烦;同时,也是由于其时 日遥远,加害人的负担能力存在变化的可能,对将来的赔偿有可能带来不利的甚至是支付不能的危险。因此,确定定期金赔偿的,必须提供担保,由有较高经济资信的人提供保证,或者提供高保值的财产作为抵押或者质押,以保证未来的定期金赔偿能够得到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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