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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保定交通事故专业资深大律师: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垫付责任与连带责任有何区
发布日期:2011-08-01    作者:连会有律师
河北保定交通事故专业资深大律师: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垫付责任与连带责任有何区别?
   答:垫付责任是指在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车辆驾驶员暂时无力支付赔偿款时,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承担先行垫付赔偿款的责任。连带责任(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指因挂靠、租赁、承包经营、借用等原因,形成车辆实际支配人与所有权人发生分离,为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在车辆实际支配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时,车辆的所有权人应共同承担责任。两种责任的区别在于:在实际履行当中,垫付责任必须是主债务人(应承担责任的驾驶员)无力支付情况下,才由垫付人承担垫付责任,彼此有先后之分;而连带责任则是数个共负同一债务的债务人对债权人各负全部清偿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全额清偿债务,债务人彼此无先后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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