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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模式选择影响因素之一——制度
发布日期:2011-07-30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出处】本网首发
【关键词】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模式;影响因素;制度
【写作年份】2008年


【正文】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一个历史范畴,其模式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空间范畴风格迥异。原因在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形成集演化受诸多因素影响,主要包括制度因素,市场环境因素,社会心理因素以及市场环境因素.制度是决定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模式选择的首要因素。本文主要介绍制度因素。

  首先,制度通过影响公司股权结构作用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在美国,通过金融机构集中控股是明确限制与禁止的,极少数人拥有大额的,足够控制力的股份。机构投资者的行为虽然对大企业的产权机构能够产生重要影响,但是包括投资组合法在内的一系列法规是他们很难具备持有足够影响力股份的能力。比如,拥有最多资金的银行被禁止持有股票或在全国范围内经营,共同基金一般说不能拥有导致控股权的股票份额,保险公司只能把它们投资组合的一部分投资于任何一家公司的股东,并且在20世纪的大部分时间内,大的保险公司被禁止持有任何数量的股票。德国监管部门对持股管制比较宽松,只有持股超过25%,才有义务披露,超过50%才有义务进一步通知监管机构。日本《商法》规定,公司可以相互持股,包括几个公司之间的循环持股。[1]

  其次,制度因素直接决定了公司的组织架构。英国1985年《公司法》是董事,股东和审计员组成的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德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由董事会和监事会组成。日本2005年《公司法》针对中小企业与大公司的不同特点,设置了多元的可供选择的治理结构。

  另外,制度对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影响还体现在职工参与的广度,厚度,参与方式。比如,美国通过税法规定达到引导公司实施职工持股比例的目的。德国法规定了法定情形下的公司监督机构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中国的1993年《公司法》的出台,源于国有企业股份制的改造需要,被赋予的基本任务就是为国企改革铺设法律途径和组织形态,推动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此后,与该法配套的相关法律,法规相继出台,产生了制度间的互补和协调效应,巩固了公司法制的运行。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深入,旧的体制机制越发成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成长障碍。譬如,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职权规定竞合,经理凌基于董事会之上,董事长专权,中小股东权益难以保障等。目前,中国规范公司治理的法律以新《公司法》《证券法》实施细则为主,辅之以相关行政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等自治章程。比如,《上市公司治理章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客观的评论,中国的公司治理实践并非是学界一反传统的视角批判的一文不值。同样具有两面性,在很多方面,也越来越多的得到管理学界和经济学界的支持的声音。当然了,问题同样不容回避,中国的公司治理既面临着内部人垄断,也存在政府过度干预的问题,一定程度上,现有制度还没能为解决长期的产权矛盾的化解提供有效保障。政府自身角色转变困难重重,市场化与WTO规则的衔接仍面临透明度,民主,自由流通,反垄断,公平等方面的困难。公司自制和股东民主是公司智力的永恒主题,随着制度供给的强化,公平开放有序的市场秩序的建立,融合儒释道精神和现代法制理念的中国式公司治理将越来越凸显模式的竞争优势,也必将在21世纪引领世界公司制度的改革实践。




【作者简介】
潘佳,单位为河北大学政法学院。


【注释】
本文著作权受法律保护,请合法合理使用,标明出处。
This paper are protected by copyright,please indicate the source,using legally and reasonably.


【参考文献】
[1]孙光焰,公司治理模式形成原因比较研究,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第28卷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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