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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1-07-29    作者:王振兴律师
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保障车辆超限治理工作依法有效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超限检测站,是指为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在公路上设立的,对车辆实施超限检测,认定、查处和纠正违法行为的执法场所和设施。
  第三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规范运行、依法监管的原则。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公路超限检测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超限检测站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公路超限检测站的规划、验收等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超限检测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建设、运行等具体监督管理工作,由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第四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作为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车辆超限治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制定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各项管理制度;
  (三)依法对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进行超限检测,认定、查处和纠正违法行为;
  (四)监督当事人对超限运输车辆采取卸载、分装等消除违法状态的改正措施;
  (五)收集、整理、上报有关检测、执法等数据和动态信息;
  (六)管理、维护公路超限检测站的设施、设备和信息系统;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经批准的公路管理经费预算中统筹安排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建设和运行经费,并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用。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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