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他人身份登记的婚姻效力应如何认定?
发布日期:2011-07-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2009年3月5日,家住某县的张来与刘玲经人介绍相识登记结婚。婚后,刘玲因家庭琐事离家出走,至今未归。2010年6月,张来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受理后送达应诉材料时,发现真刘玲的身份证和姓名被假刘玲在结婚登记时冒用了。
【分歧】
对如何认定张来与其妻子的婚姻效力,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法院可以直接认定其婚姻效力,并裁决是否支持张来的离婚诉讼请求;另一种意见认为,受理法院无权直接认定张来与“刘玲”的结婚登记行为的效力,也就无法受理其诉讼请求。
【评析】
笔者支持第一种意见,法院可以直接认定其婚姻效力,并裁决是否支持张来的离婚诉讼请求。理由如下:
一、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当符合婚姻的实质要件,并依法进行登记时,婚姻关系便告成立。本案中“刘玲”冒用他人身份证进行结婚登记,其隐瞒的身份信息并未对婚姻的实质要件产生影响,比如隐瞒法定结婚年龄、近亲属关系等,否则,将影响婚姻的效力。而无效婚姻一般是指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违法结合,因而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我国《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由此可见,我国《婚姻法》对无效婚姻的范围是有严格限定的,除规定的情形外,不再有其他无效婚姻的情形。即便是冒用他人身份证进行结婚登记,在符合婚姻成立要件的情况下,该婚姻关系仍然是成立且有效的。合法有效的婚姻重视的是实际结婚登记的当事人的原始身份,而不能仅凭婚姻登记的姓名、身份证与其本人不符而否认该当事人的原始身份。在假冒他人身份登记的过程中,由于结婚证上的照片为该行为人,且申请登记的行为也由其本人实施,且不存在《婚姻法》第10条“婚姻无效”的情形,此类的婚姻登记应属于有效登记。因此,笔者认为,本案中张来与“刘玲”的婚姻是有效的。
二、《婚姻登记条例》及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的相关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只能对胁迫结婚的情况,依当事人的申请行使撤销婚姻的职责。除此之外,以任何理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无权受理。所以借用他人身份证登记结婚的婚姻不属可撤销婚姻。
三、对于冒用他人身份证登记结婚后,一方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对方离婚,法院应当以离婚纠纷案由受理,并对双方的婚姻关系予以确认,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直接认定使用虚假身份证登记的人为婚姻当事人,在判决时以其本人的真实身份进行认定。
综上所述,法院可以直接认定其婚姻效力,并裁决是否支持张来的离婚诉讼请求。
(作者单位: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