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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上调工伤保险待遇
发布日期:2011-07-27    作者:110网律师
 河北省大幅提高工伤职工待遇水平,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统一上调,上调后的一级至四级职工伤残津贴将从2010年的平均每月1438元提高到平均1696元。
   日前,河北省人社厅、省财政厅下发《关于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对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统一调整。新标准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范围为2010年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职工及其供养亲属。
    伤残津贴职工被鉴定为因工致残的,按照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300元,二级伤残280元,三级伤残260元,四级伤残240元。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六级伤残职工津贴,用人单位应为其增加伤残津贴,五级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220元,六级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190元。
    生活护理费:按照各统筹地区2010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确定,即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为本统筹地区2010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为本统筹地区2010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为本统筹地区2010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调整后,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平均达到1346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平均达到1077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平均达到808元,分别增加182元、132元、99元。
    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4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20元。调整后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均达到863元。
对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所需费用,河北省规定:已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用人单位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在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的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按原渠道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用人单位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及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级、六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由工伤人员现所在单位支付。
    因为调整时间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河北省将对前6个月工伤职工待遇增加部分进行补发,在7月底前落实到位。来源工伤赔偿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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