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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大民事、行政事项可请求法律援助
发布日期:2007-05-05    文章来源:华律网
《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公民对下列6种需要代理的民事、行政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这6大事项是:

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条例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还可以对此6项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条例还规定,请求国家赔偿的,向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向提供或发放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向给付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向支付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向被请求人住所地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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