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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股份合作制中协议约定债务承担主体的情形
发布日期:2011-07-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1.采用股租、股售相结合的改制方法,原企业继续存在的,因流动资产中通常包括债权债务,职工受让后,原企业的资产从形态上看实际上分成两部分,不管原企业是否主要依赖租赁费生存,都可按照企业分立的债务处理原则来解决企业改制前所欠债务的承担问题,原企业在获得租赁费用或资产出让金后偿还债务。

2.改制后原企业注销终止后,仍只是企业组织形式和投资主体的变更,新企业应当承担原企业债务。债权人应将新企业与原企业主管部门列为共被告,原企业主管部门以出租的亏损企业的房屋、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等财产为限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3.如果在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时,主管部门将亏损企业的厂房、土地等动产或机器设备租赁给职工,流动资产评估作价由工受让后投资人股,因不动产等固定资产实际上被主管部门抽回,使新企业的偿债能力受到削弱,这种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债权人起诉的,还应当追加企业主管门作为被告,以出租的原企业的房屋、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等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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