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股权转让的准用规范是什么?
发布日期:2011-07-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我国物权法对物权变动作了详细规定。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三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物权法为我们明确了权利变动的一般原则。但是物权法和合同法中规定的权利形态是固定和明确的,指的是动产和不动产。至于股权转让是否适用二者的规定,法律没有予以明确。

股权不同于动产和不动产权利,是一项独立的独立权利类型,其内涵包括了财产权利和非财产权利,是综合型的权利。虽然其是独立的一种权利,这是否断定没有可以适用的法律规范了?答案是否定的。如上所述,股权变动以股权转让合同为前提,股权转让合同属于无名合同。对于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据此,股权转让合同可以参照合同法中买卖合同的规定,以股权的实际交付视为权利转移的界定标准。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