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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霆律师:关于建立“网上陪审团”之构想
发布日期:2011-07-21    作者:贾霆律师

贾霆律师:关于建立“网上陪审团”之构想
北京孙中伟律师事务所 贾霆

随着科技的进步,因特网为老百姓真正地“议政”提供了一个有效的平台。尤其是最近两年,从杭州宝马飙车案到保定校园肇事案,从河南天价过路费案到陕西药家鑫杀人案,乃至于最近热议的云南李昌奎强奸、杀人案,网友均投入了空前的激情,大家从不同的视角出发,或“指点江山“,或”激扬文字”,不但对案件本身发表自己的见解,而且还对司法机关的裁判进行评点。无论法院最终判决的理由如何引经据典,毋庸置疑的是,民意确确实实对司法机关的裁判起到了不可忽视的影响作用。即便是那些声称反对“舆论暴力”、主张“司法独立”的精英们,不也是在通过网络平台发出自己的声音吗?
贾霆律师认为,这些现象正是民主与法治的体现。何谓“民主”?老百姓当家作主也;何谓“法治”? 依据法律管理国家和民众的各种事务的一种政治结构,与先秦法家思想的不同之处在于其建立在民主社会的基础之上(百度百科“法治”词条)。
我国现行的政治体制决定着“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通俗一点,就是说人民群众要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只能通过选出自己的代表然后由人民代表去直接行使管理权,绝大多数群众则是通过在后面监督的形式来管理。舆论监督则是人民群众行使监督权最便捷的形式。
在立法层面上,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一次把人民群众有权参与立法的内容写进了法律,该法第五条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其后,无论是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司法解释还是一些地方政府出台关乎民生问题的政策,在网上征求意见已经是屡见不鲜。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司法层面对民意的重视显然不够。且不说绝大多数案件的审理司法机关拒绝民众参与,即便是曾经昙花一现的云南“躲猫猫”案件事后成立的“网友调查团”,最后也被证明是一场作秀,参与者背后感叹“无力又无奈”!
为什么这些本该由法院独立审判的案件非要在引起广大民众的关注之后才会有一个公正的结果?这就说明我们的法官需要监督,我们的司法机关需要监督!众所周知的一个道理,那就是“没有监督的权利容易滋生腐败”。为什么一个边远山区的普通刑事案件能在短短的几天时间里举国注目?这就是网络的力量,民意的力量!正如伟人毛泽东所说:“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历史的动力”。
一个颇有意思的现象是,被我们称之为“虚假民主”的欧美国家,类似的情况却很少发生。上世纪末轰动全球的美国橄榄球星辛普森谋杀案算是民间争议比较大的了,可人家的争议在于对凶手杀人证据的认定上(警察伪造的一份证据促使陪审团否定了所有的有罪证据,法律界称为“毒树之果”理论),而不是像咱们的司法机关,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还敢冒天下之大不韪,公然作出严重伤害公众感情的判决(例如:云南李昌奎用非常残忍的手段强奸一人、杀死两人后却被云南高院判处死缓,某网站民意调查显示97.61%的网民反对该判决结果)。贾霆律师认为,辛普森谋杀案存在的争议是司法理念(对非法证据要排除还是要采信)之争,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而我们国家出现的司法机关与社会公众的对抗则体现在惩罚手段(量刑结果)上,让我们看到的更多的是正义与非正义的较量。
之所以出现如此大的差别,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是西方审判程序中实行“陪审团制度”,即在案件发生后,由当地民众选出一个由十几个公民组成的“陪审团”参与案件的审理。“陪审团”与法官的分工是:陪审团负责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法官负责适用法律对被告人作出判决,两者之间既有配合又有制约。这样的制度设计无疑大大减少了暗箱操作的几率,使案件的判决结果更能体现民众的意愿。这也是西方很是少出现对个案大争议、大辩论的原因之一。
在此有必要声明一下,大家千万不要以为贾霆律师是在鼓吹“西方民主”,贾霆律师也从来没有主张过在我国建立“陪审团制度”,理由当然是我们的国情具有特殊性,我们的国民素质(首先是文化素养和法治理念)尚有待于提高,实行“陪审团制度”的条件尚不成熟。那么,在条件成熟之前,能否先试行一下“网上陪审团”?贾霆律师认为,根据现有的社会条件,该办法完全可行。
首先是物质条件,据媒体调查,截至2009年12月30日,中国网民数量已达3.84亿,网民规模跃居世界第一位,而且还在以大约每年递增28.9%的速度继续呈现持续快速发展的趋势,甚至有媒体称,2011年,中国网民的数量有可能达到6亿。中国网站的数量也高达数百万家,年增长率为46.3%。
其次是文化条件,据报道,美国一家市场研究公司近日发布报告称,中国网民结构组成与美国网民存在一些差异,67%的中国网民拥有大学学历,而美国网民的相应比例仅为40%。该数据是否准确可靠贾霆律师无法判断,但至少它说明了一个问题:我国大多数网民的文化水平高于普通民众的文化水平。
再次是精神条件,有个说法是,“中国的网络论坛的数量世界第一”,“中国网民关注政治的热情世界第一”(新华网语)。据腾讯网的调查显示,2010年3月“两会”期间有90%的网民对两会给予了极大的关注。
具备了这些条件,在个别地区或者在个案(尤其是一些有着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中试行“网上陪审团”的条件已经基本成熟,所欠缺的是法律依据而已。其实,大家大可不必为此焦虑,对此问题法律早有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贾霆律师认为,《宪法》第二条中的“各种途径和形式”当然包括网络途径的形式;第三十五条中的“言论”“自由”也当然包括在网络上发表言论的自由。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几年发布的一些司法解释也多次提到“群众反映强烈”可作为“酌定从重处罚情节”,“ 必须充分考虑案件的处理是否有利于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社会稳定”,“ 实现刑事审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当然,贾霆律师主张的“网上陪审”并不完全等同于西方的“陪审团”,因为它不是一个正式的组织,没有固定的人员,也不需要对外承担法律责任。它只是一个机制而已,其具体运作的基本模式是: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由承办案件的审判组织将真实的案情(不包括证据,因为根据相关规定证据在开庭审判前属于秘密)和相关法律通过网络向社会公布(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当事人隐私以及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除外),对案件的审判结果向公众征求意见。也许有人会认为这样做违背了“司法独立”的精神,实际情况并非如此,不是还有“民主集中制”吗?上述行为只是一个民意测验而已,审判机关可以根据民意调查的结果,把这个结果作为一个案件的情节来予以参考,至于怎么判决还是法院来做的,不必担心审判职权的旁落。
最后,贾霆律师认为试行“网上陪审团”制度利大于弊。其意义在于:
一、拉近了与民众的距离。“群众路线”是中国共产党制胜的三大法宝之一(实事求是、批评和自我批评是另外两个法宝),“相信群众、依靠群众”更是司法机关办案的优良传统。毋庸讳言,近几来的司法实践证明,我们的司法机关与普通民众的距离不是在接近而是越来越拉大,一个明显的例证就是全国各地的公、检、法机关都在其大门口设置了“安检门”,甚至连律师都成了安检的对象,建国初期那种法官到田间地头办案的“马锡五”审判方式恐怕已经永远成为了历史。在这样的背景下,如果再在审判上打着“司法独立”的旗号,抱着社会精英的姿态,钻入自我营造的象牙之塔中孤芳自赏,对民众的呼声听而不闻,试问:这样的法官如何让群众感觉到你是人民的法官?这样的法院凭什么还能冠名为“人民法院”? 试行“网上陪审团”制度,至少是拉近司法机关与民众距离的途径之一。
二、确保案件的审判质量。俗话说:“兼听则明,偏听则暗”,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如前所述,审判组织在作出判决之前全面地听取了社会公众的意见,了解什么是民意,然后再综合案件的其他情节,依据法律作出公正的判决,老百姓还会像质疑云南李昌奎强奸、杀人案的判决那样对法院的判决说三道四吗?
三、树立司法机关的权威。为什么一个省级法院的终审判决(本应代表最高的司法权威)会遭到全国民众的一致谴责?贾霆律师无法知晓这个案件的背后有没有司法腐败的踪影,但是一个很明显的问题是审判这个案件的法官(甚至法院)在作出判决时根本没有考虑社会公众会作出如此强烈的反应。对个别网友提出法官是在故意挑战民众的心理承受底线或者是在“为废除死刑制度而作的试水举动”贾霆律师不以为然,即使案件的审判结果公之于众并遭到质疑后田成有副院长面向媒体声称“我们现在顶了这么大的压力,但这个案子10年后肯定是一个标杆、一个典型”时,他恐怕也没有预料到这个案子会在全国酿成一场风暴。试想,如果该案在判决之前进行了民意调查,还会出现这样被动的局面吗?
四、促进社会和谐。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人类孜孜以求的一种美好社会,马克思主义政党不懈追求的一种社会理想,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更是进一步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任务。何谓“和谐社会”?胡总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由此可以看出,“民主与法治”、“公平正义”是和谐社会的最主要表现形式。贾霆律师认为,“和谐社会”的基本涵义是首先“社会”要“和谐”,而民众是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丧失了基本的信任,还有什么和谐可谈?!而试行“网上陪审团”制度正是取信于民的有效途径之一。
贾霆律师作为中国律师最普通的一员,不惴冒昧地提出以上构想,难免给人以好高骛远之嫌,然而,贾霆律师时刻牢记“位卑未敢忘忧国”的古训,为国家的法制建设建言献策是我辈法律人义不容辞的责任。再说,佘祥林、孙志刚、赵作海……这些推动了中国法制改革进程的人不都是普通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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