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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保定交通事故律师:酒后驾驶引发的交通事故
发布日期:2011-07-21    作者:连会有律师
  河北保定交通事故律师:酒后驾驶引发的交通事故
    
案件经过
    2009年2月117许,本市驾驶员刘某醉酒后驾驶天津号牌的长安牌小客车沿东兴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东兴立交桥上时车辆失控撞到与前方行驶的一辆丰田轿车右后部,刘某车辆冲过东兴立交桥中心隔离带撞到桥西侧防护墙上,刘某当场死亡。
    2009年5月700时30许,本市驾驶员张某醉酒后驾驶天津号牌的灰色夏利轿车载着3
名乘车人沿津滨高速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4.6公里处,因酒后操作失误,车辆前部撞在前方同车道内正常行驶的一部河南省号牌重型半挂车后部,造成张某及2名乘车人当场死亡,1名乘车人朱某受伤。
    2009年9月514时30,本市驾驶员陈某醉酒后驾驶天津号牌的比亚迪轿车沿津芦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元利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门前时,因酒后处理情况不当,将公路南侧站立的行人李某、赵某撞倒,造成陈某、李某、赵某三人受伤,李某、赵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饮酒后,人的视觉和触觉机能下降,表现为触觉迟钝,视力下降,视野变小;酒后驾车还会出现远视,视物的立体感发生误差,反应时间增多23倍,在这种状态下驾驶机动车就极易引发交通事故。以上案例中,驾驶人往往存在“侥幸心理”,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因视觉和反映能力下降,遇状况不能及时作出反应或操作失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
    
连律师提示
    
我国因机动车驾驶员酒后驾驶而引发的交通事故每年多达数万起,是引发交通事故的罪魁祸首之一。广大的市民朋友,本着对自己负责,对家庭负责,对社会负责的态度,请牢记“珍爱生命,拒绝酒后驾驶”,不仅自己不酒后驾驶,也要劝戒身边的亲朋好友不要酒后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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