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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毒罪的法律依据及量刑标准
发布日期:2011-07-21    作者:110网律师
第一百九十一条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
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
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
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
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
益的性质和来源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
第十六条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
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
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
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
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
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
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
、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
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
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
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
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
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
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
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
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九条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
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
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
、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
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
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第三百五十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醋酸酐
、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
进出境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在境内非法买卖上述物品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
量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
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
罚。


  第三百五十一条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
,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
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抗拒铲除的。


  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
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
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三百五十二条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
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处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三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
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
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五条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
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
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
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并处罚金。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
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
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依照本法第三百
四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
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五十七条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
、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
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
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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