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信、录音及邮件作证据有效吗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材料分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以及勘验笔录等几种形式。但是随着时代的进步以及技术的更新,意思表示可以通过越来越多的表现形式表现出来,主要包括手机短信、手机录音、邮件等形式,下面就这几种形式进行分析。
1、手机短信:手机短信只要具备了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即可作为独立的证据使用。如果有其他证据作为佐证,就更加能够固定该证据的证明效力。短信属于间接证据。
2、 电话录音:电话录音分为两种情况,一种为经过对方同意的录音,显然具有证明效力;另外一种是私自录音,这种情况比较常见,根据我国证据相关规定,私自录音 只要不侵犯他人以及集体公共的合法权益,为了证明对象与自己本身所请求事项有直接关系,并且不存在剪辑等疑点,对方不足以反驳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具有较 强的证明效力。
3、电子邮件:电子邮件的认定需要对方对电子信息的认证以及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电子邮件的真实性,关键点在于对电子邮件归属情况以及是否送达的认定上,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是使用中会存在一定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