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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权力:法治新模式与新动力
发布日期:2011-07-20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出处】载《学习与探索》2009年第5期,第137-143页
【摘要】西方国家提出的以国家权力制约国家权力等法治模式大都没有超出国家机器内部约束的范围,公民和社会组织难以参与。从国家机器外部启动制约国家权力的社会力量,即以社会权力制衡国家权力,应该成为国家权力制约国家权力机制的重要补充。构成社会权力一般需要具备三个要素:是享有人权与公民权的社会主体;拥有相当的社会资源;具有对社会和国家的影响力和支配力。随着现代国家向民主化、法治化演进和现代社会向多元化发展,各种民间社会组织已成为现代社会的重要权力源。近几百年世界历史和当代现实生活中发生的一些重大事件,彰显了社会权力的巨大影响力和支配力。当前中国公民和社会组织维权活动也呈现出了一些新的特点,发挥社会权力的积极作用、实行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的共治将会为实现社会主义法治、防治权力腐败提供一条新的路径。
【关键词】社会权力;国家权力;公民;社会组织
【写作年份】2009年

【正文】

  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鉴于新中国成立之初的教训,政法界一直在探讨、尝试解决权力过分集中和权力缺乏制约而导致权力腐败的问题。一些学者借鉴外国实行法治几百年的成功经验,提出了若干制约权力的方略与模式,诸如依法治国、三权分立、司法独立、以权制权、以法制权、以权利制约权力,等等。这些都只是在密封的国家机器内部寻求制约国家权力的力量。虽然历史经验证明,它们是必要的和有效果的,但毕竟整个国家机器、国家权力是掌握在统治者手中的,三权虽因分立而有所制约,但也难以避免官官相护,而且往往在最后或其背后是统一集中操纵于某个社会强势集团和执政党的,导致权力失衡、失控和权力腐败。普通公民和社会组织则多被排斥于这架密封的国家权力机器之外,难以参与并加以制约。所以,单有国家机器内部的制约机制还不足以监督、制约国家权力朝有利于人民、有利于被统治者方向运转。

  有鉴于此,笔者曾提出“以社会权力制约国家权力”的理念与方略。这是从国家机器外部启动制约国家权力的社会力量,可以作为对“以国家权力制衡国家权力”机制的补充。从未来发展趋势来看,其将成为主导机制,也将是社会发展的必然归宿。这一思路也许可以开创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治国体制。因为所谓社会主义,就是主张以“社会至上”为主义(亦即社会主体———人民至上),突出社会(人民)的主体地位和社会权力的作用应是社会主义题中的应有之义。

  值得一提的是,西方近几年出现一个新的学派———“新宪政论”。他们鉴于现代市场和社会构成的根本变化,反对把限制权力的体制仅仅限于国家内部的分权制衡,而是把“重点转移到控制权力的非正式手段”上。如罗伯特·达尔认为,实际上,对政治权力的行使加以控制的真正保证不可能从政府的内部安排中找到,“对于专横地行使权力的有效限制来源于这样一些情况的某种结合,这些情况是:政治精英们对于限制行使权力所作的承诺;多种利益集团的存在;而最重要的是,多种自治组织的存在。”在他看来,有限政府的真正保证者是社会学问题,而不是政治学问题,即在于社会自治组织的力量、社会精英们的态度以及社会的多元化。新宪政论者要求“宪政设计不仅要考虑国家,而且要考虑经济和社会。”要“把重点放在社会互动的整体复杂性上”。这样,使现代政府既是受到社会制约的政府,又是能动进取的政府,即既能促进社会福利,又不致陷入专横的统治。他虽然没有提出社会权力的概念,但实际上已突破了以国家权力制衡国家权力的局限,转而求诸社会力量了。

  一、社会权力的基本要素

  权力是一种社会关系,它是指任何主体能够运用其拥有的资源,对他人发生强制性的影响力、支配力,促使或命令、强迫对方按权力者的意志和价值标准作为或不作为。这种权力,若其拥有者或主体是国家(政府),就称为国家权力,若其拥有者或主体是社会组织或公民个人,就称为社会权力。社会权力是对应于国家权力的,是在“国家—社会”一体化转化为二元化的条件下形成的。作为相对独立于国家的社会主体,以其所拥有的社会资源对社会与国家(政府)产生的影响力、支配力,就是社会权力。社会资源包括物质资源(人、财、物、资本、信息、科技等)与精神资源(思想文化、道德习俗、社会舆论、人权与公民权利特别是政治权利等)。社会权力的主体包括各种社会群体(民族、阶级、阶层、各种利益群体,等等)、社会组织(政党、媒体、工会、妇女会、青年会、企业事业组织、各种行业协会等非政府组织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自治组织,中国的人民政协则是一个具有国家政治权威而无国家权力,只有社会权力的半国家、半社会的组织———所谓统一战线组织)、社会势力(宗教、宗族、权贵资产者集团、民间帮会乃至黑社会组织、分裂组织等)以及公民个人。社会权力的存在形态则包括社会政治权力、经济权力、科学文化知识权力、民间自治权力、宗教权力、社会道德权力,等等。掌握这些社会资源的社会主体可以形成某种统治社会、支配社会进而左右国家权力的巨大力量。

  构成社会权力一般需具备下述三个要素:

  1、是享有人权与公民权的社会主体。社会权力的主体主要是政府组织以外的公民和各种社会组织,或称非政府组织,他们是社会权力的核心力量。并非所有社会主体都拥有社会权力。这不同于所有社会主体都享有权利(人权与法定权利)。因为权利(人权)是与生俱来、人皆有之的,或经宪法和法律确认、人人平等享有的。而社会权力则是要具备一定条件、要素才能形成,而非天赋的。但享有公民权利、特别是政治权利,则是成为社会权力主体的前提。没有权利、特别是没有参与政治的权利,当然就不可能拥有权力去影响和强制他人和社会、国家。社会主体必须享有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诉讼权以及自主权、自治权,等等,才能对国家和社会施加影响力、支配力。如果这些权利仅由单个人分散行使(如个人批评建议、上访、申诉),其影响力有限,很难形成一定压力;如果集合行使(如通过代表自己利益的群体组织去集体行动,通过多人发表集体声明、控告形成社会舆论,等等),就能转化为强大的社会权力。而组织起来,组成一个法人团体,就更能将分散的个人和分散拥有的个人权利集合起来,形成社会共同体的意志与诉求,形成集体的力量,从而转化为社会权力。例如无产者一无所有,作为个人,无法同资本家抗争;组成工会以后,就可以同资方进行集体谈判,直到罢工,这就形成了权力,可以对抗资本家的资本权力(这可以说是以社会权力对抗社会权力)。但资本家也不只是分散的个人,他们早已形成了阶级,并掌握国家政权。这时,无产阶级作为阶级,也只有组织起来,结成政党,才能通过议会斗争或革命,维护本阶级的利益。因此,组织就是力量,是巨大的物质与精神力量,组织就有权力(这时是以社会权力去对抗国家权力)。而要建立各种社会组织,前提是公民有结社自由权,或者诉诸人权。所以,人权和公民权是社会主体拥有社会权力的前提和基础。

  2、拥有相当的社会资源。要形成社会权力,必须拥有一定的社会资源,这是行使权力的能源,否则就没有能力对相对人施加影响,就不构成权力。国家拥有巨大的统治资源,如拥有财政与税收等经济资源,特别是拥有国家机器,有立法权力、行政权力和司法权力,有庞大的官僚机构,有暴力机关(法庭、监狱、军警等)作为后盾。社会权力一般情况下没有、也不被容许掌握这些资源(除非进行暴力革命)。在国家与社会二元化格局下,社会主体多少拥有大小不等的社会资源,其中逐渐形成的中产阶级由于拥有资金、资本、产业,一些知识精英掌握相当的文化权力和话语权、社会威望,特别是非政府组织的兴起,运用这些资源就可形成一种或多种利益集团、压力集团、社会势力来影响社会和国家。

  3、具有对社会和国家的影响力、支配力。强制力(或影响力、支配力)是任何权力的一个基本要素,但强制力有大小和软硬强度的区别。国家权力强制性较大,较硬性。社会权力在一般情况下属于“软权力”,在施加于相对人(政府)时,通常是采取“先礼后兵”的原则,先沟通反映、协商谈判、建议批评、游说申诉,争取得到对方(特别是国家权力)的支持合作,如果不行则诉诸舆论的压力、群众性的抗争,直到社会革命。

  英语中的power一词,既译为“力量”,也译为“权力”。那么,笔者为什么把这种社会组织和个人所具有的社会影响力、支配力归入权力范畴,而不只是社会权利或一般的社会力量呢?权力同权利的区别是,权力“能够”(有资格与能力)以自己的“强制力”作为或不作为;权利则只是“可以”(有资格)作为或不作为,权利主体自身没有或不容许直接对他人实施强制力以实现其权益,而国家权力有此能力。社会权力则不同于个人私权利,它不只是有资格可以作为或不作为,而且在一定条件下能够通过集合有共同意志和利益与价值观的群体,共同行使其权利,从而形成一股社会势力(社会强制力)去影响和支配其对象,使之顺从于他们的意志而作为或不作为。这就是权力的本质和本能。

  权力只有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才存在。权力固然要具有一定的力量或能量,但力量或能量不等于权力。单是力量、能量只能算做一种资源,或只是一种潜在的权力。如举重运动员很有力气和技能,但只是一种能量或资源,他有权利成为运动员,而没有权力指挥他人;只有当他被聘为教练员时,他的举重知识与技能(资源)才转化为指导和指挥运动员的权力。所以,力量作为一种资源,只有当它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被运用去对他人施加影响和强制力时,才成为权力。又如货币和物资只是客观存在的经济资源,只有当它变为资本(即一种社会关系)时,它才成为“支配他人劳动的权力”,即构成一种社会权力。

  二、社会权力的历史渊源与发展

  人是社会动物,是依赖群居生活、组成某种共同体而生存的。结社是人类的天性或人的“天赋权利”。而任何社会组织或社会共同体都必须依靠一定的权威和权力来规范和维护其内部生活秩序和应对外部关系。所以,也可以说,权力对人类生存来说是必需的。人类在形成为部落、组成原始公社以后,除基于人的本性(自然性与社会性)有天赋的“自然权利”外,在一定意义上也拥有天赋的“自然权力”。虽然那时不存在国家权力,但也必须有调整、维系本部落、本氏族内部人与人之间生活秩序的权威和权力,否则氏族组织就会瓦解。当然,这种“自然权力”不像“自然权利”那样是作为个人“人皆有之”的,其是作为人类最初的共同体(部落或氏族组织)经其成员赋予的权力。恩格斯说,在原始社会,“部落、氏族及其制度,都是神圣而不可侵犯的,都是自然所赋予的最高权力,个人在感情、思想和行动上始终是无条件服从的。”为维护原始公社的共同利益,公社设立了酋长和其他职位,赋予了他们相应的权力,如组织生产、打猎,分配食物和用水,主持祭祀,同其他氏族进行交易和战争,等等。这些就是人类社会最早出现的社会权力。它是先于国家权力而产生的,或者如恩格斯所说,是“国家权力的萌芽”。

  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了私有制和阶级,出现了国家,国家把社会权力吞食以后,多数情况下国家与社会一体化,国家权力成为人类社会的唯一权力。在西欧中世纪教会统治下,教会的专制权力(社会权力)曾经胜过封建国王的王权(国家权力)。到资本主义社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市民社会逐渐与国家分离,国家与社会二元化,资本成为市民社会(资产阶级社会)的主要社会权力。马克思和恩格斯都曾指出,在资本主义社会,资本就是支配劳动力乃至整个社会和国家的社会权力。人民群众的革命权也是反抗政府压迫的巨大的社会权力。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特别是到20世纪六七十年代,各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出现了多元化发展,其中社会的多元化表现在多种多样的社会群体、社会组织和各种利益集团的产生和对政治的参与日益活跃强劲。它们拥有或控制着雄厚的社会资源,对社会事务和国家事务有很大的影响力与支配力。这样,“以权制权”的原则就出现了三个新的特点:其一是国家权力已不再是唯一的权力,出现了权力的多元化,其中各种社会主体自主地拥有的社会权力就是一种不同于国家权力的新兴权力;其二是国家权力之间的控制也不再是对权力唯一的控制,产生了同国家权力并立或者相对抗的制衡力量,即以社会权力来控制国家权力,这就改变了过去把权力控制只是当做国家(政府)属性的片面性;其三是从过去唯一依靠从内部制约国家权力发展为同时从外部以社会权力制衡国家权力。正如美国学者达尔(Dahl)在《多元主义的困境》一书中所说,独立的社会组织在一个民主制中是非常需要的东西,至少在大型的民主制中是如此的。其功能在于使政府强制最小化,保障政治自由,改善人民生活。他认为,为了防止多数人或少数人的暴政,重要的因素是社会上的多元制衡,而不是宪法上规定的分权制衡,尽管后者也是民主得以实现的重要条件。他还指出,一个多元的社会就意味着:意见的多元性、利益的多元性和权力的多元性。

  随着现代国家向民主化、法治化演进和现代社会向多元化发展,以及经济的全球化,国家权力在不断地、逐渐地给社会让出地盘,已由国家权力内部的分权发展到国家向社会分权。同时,由于各种社会组织(包括政党、非政府组织、公司企业、公益团体、不同利益群体组织等)不断涌现,它们已成为现代社会的重要权力源。社会权力越来越多样化、分散化和强化。

  在当代,针对西方发达国家经济迅猛发展所引起的严重的社会和生态环境问题,民主国家行政权力膨胀带来的社会重负和对个人构成的威胁,以及国家面对大量社会问题表现出来的无能,一些人在寻找救治药方和出路时,不再把目光局限于政府,而是转向了公民社会,认为这些非官方的、扎根于社会成员之中的民间组织,比庞大的政府组织更灵活、更有效。它们发动的有针对性的各种新的社会运动,在推动国家制定或改变某些政策,唤起公众注意克服某些不合理的社会现象,从而改变人们的观念习惯等方面,显示出强大的社会力量和效果。非政府组织(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简称NGO)是在市场体制和国家体制之外出现的一项重大的组织创新和制度创新,其蓬勃兴起是对人类社会为实现可持续发展所遇到的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问题作出的反应和回答。它在“企业—市场”和“政府—国家”体制之外,提供了新的具有深厚潜力的“政府(国家机构)—非政府(社会组织)”体制的选择。

  基于此,西方社会掀起了一场“结社革命”在世界范围内,数以百万计的非政府组织的组织力、凝聚力、号召力及其发动的社会运动,成为推动、促进和监督、制衡乃至取代政府的某些权能的新兴社会力量。她们活跃在人权、环境保护、裁军、反核、社会福利保障与服务、文化教育卫生、国际犯罪、自然灾害、传染病防治等诸多社会公共领域,补偿国家权力的失灵或懈怠,发挥着政府也难以实现的作用。在第三世界,这些非政府组织和社会运动,还是促使政府民主转型的中坚力量某些国际非政府组织还以其所拥有的物质与精神资源形成的世界性影响力和支配力干预着全球的公共事务。联合国和一些国家在作决策的时候,都得与他们协商,听取他们的意见。他们在全球管理中成了真正的第三支力量。

  众多利益群体和社会组织与政府机构并存,社会权力与国家权力互补,是现代民主法治国家“多元化社会秩序”的特征。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权力平衡与权力差距决定于社会多元化与政治民主化的程度。政府已不在所有领域都是唯一的权力中心(当然仍然是治理社会的主导力量),很多社会事务已由社会组织运用其社会资源与社会权力来治理。随着现代科技的飞速发展,公民已不但享有不断扩大和丰富的个人权利,而且还拥有影响国家和社会、支配他人的社会资源的社会权力。正如美国《时代周刊》指出的,“技术改变了世界”。随着个人电脑技术和互联网的出现,“它们以国际关系的传统理论无法解释的方式动摇了国家的力量,即便是在最专制的社会,技术的破坏性、革命性力量也十分明显。”国际金融投机巨头利用互联网可以一夜之间造成亚洲金融危机。互联网上的黑客打入政府要害网站,只要敲击几下键盘,发出几个指令(这本属于权力运作)就可以使整个情报系统瘫痪,或使几座城市电力供应中断。美国前首席反恐顾问理查德·克拉克鉴于政府网络遭黑客严重入侵,担心有朝一日发生“网络珍珠港事件”。他认为,“非国家角色能具备与国家竞争的能力,因为这是一场典型的不对称战争,只需要很少的一些科技人才,就能造成同样大的打击效果。”[1]这就是说,公民社会已扩及数码世界或虚拟空间。

  权力的多元化、社会化和社会权力本身的多元化,标志着民主新世纪的到来。社会权力的出现和日益扩展也标志着国家至上、国家权力至上的神话走向解体,人类的社会权力开始逐渐复归于社会,还权于人民。由对社会权力的否定到否定之否定,这是历史发展的必然归宿。

  三、社会权力的巨大影响

  近几百年来世界历史和当代现实生活中发生的一些重大事件,彰显了社会权力的巨大影响力和支配力。

  1、震撼世界的各国人民革命。人民革命是凭借全民、全社会力量所形成的强大社会权力来抵抗国家权力,进而推翻反动的国家政权的统治。美国的独立战争,法国的大革命和巴黎公社运动,俄国的十月革命,中国的辛亥革命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都是如此。马克思说:“无产者本身必须成为权力,而且首先是革命的权力。”他这里讲的“革命的权力”就是一种社会权力。

  2、声势浩大的社会运动。各种大规模的社会运动往往是推进社会政治和经济改革或转型的先声。中国1919年的五四运动开辟了中国新民主主义的新时代, 1976年的“四五运动”又为结束“文化大革命”和转入改革开放新时期打下了政治基础。菲律宾的民主运动迫使独裁者拉科斯倒台。韩国在20世纪七八十年代由非政府组织(当时被指为“反政府组织”)接连不断发动的人民运动,促使了1987年政府向民主转型。20世纪90年代印度尼西亚如火如荼的学生运动最终迫使独裁者苏哈托退位。中国台湾当局的专制统治于20世纪80年代后期“解禁”,[2]也是由此前民间组织发动的一系列社会运动,如环境保护运动、消费者保护运动、教师人权运动、客家人权运动、劳工运动等所形成的强大社会权力推动的。

  3、美国水门事件中的新闻媒体权力。尼克松总统执政时期发生的水门事件,就是首先由《华盛顿邮报》等媒体发难,揭露了窃听录音带的内幕。由此,全国各媒体造成强大的舆论声势,终于击败了以总统为代表的国家行政权力,迫使尼克松总统“辞职”,显示出媒体所代表的社会舆论的威力。在西方,新闻媒体号称“第四种权力”(笔者认为应当说是“第二类权力”,即并存国家权力之外的社会权力),它拥有的社会舆论力量,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成为一国之内“最显著的和新的权力核心”。[3]

  4、美国遭受空前的恐怖袭击。“9·11”事件震惊全美和全世界。这个组织不是以某一国家的国家权力为依托的,而是凭借国际社会恐怖组织对其雄厚的社会资源(巨额资金后盾、专业化作业水准、视死如归的宗教狂热精神)的支配力,挑战国力最强、权力最大的世界超级大国。美国和全世界面对的不是一个敌对国家,而是一个敌对的国际社会组织及其社会权力。这类恐怖组织以及黑社会组织是人类社会的毒瘤,其社会权能愈大,危害愈大。

  以上列出的这些大事件,充分表明社会权力的巨大能量,其组织力、社会动员力、影响力、支配力,有时更大于或高于国家权力,压倒国家权力。这正是社会权力特征的突出体现。

  四、社会权力与国家权力的互动

  社会权力有两个向度:其一是维系社会组织内部的秩序,其首领和职能部门对其成员行使组织章程所规限的行政管理权力;其二是社会组织对外行使的社会权力,包括对国家机构和对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行使其影响力、支配力。这里着重讨论社会权力与国家权力的互动关系。

  民间社会及其社会权力从国家和国家权力的统治下挣脱出来,成为相对独立的主体和力量,“从一向只被视为‘应变项’的地位转而为‘自变项’的主导力量”。[4]它们不只享有法定的公民权和社团权利,而且拥有自主的权力,有时还以采取“自力救济”的方式求取自身的或整个社会的权益。它们对国家权力可以在以下三种不同方向上起作用:

  1、作为积极的建设性权力,对国家与社会事务起促进作用。首先,在社会公益领域,其能填补国家权力的真空。现代经济和科技的迅猛发展使得社会利益诉求极其多样和复杂,而政府的资源与能力有限,信息有时不免失灵,政府权力鞭长莫及,留下了许多未能做或不便做的公益事项。而社会组织可以自动地运用它们的社会资源和社会权力去弥补和救济,特别是在那些地方性、小社区乃至家庭式的小范围里,其可以既便利又无微不至地关怀被遗忘的角落。在南非,有的地区犯罪率非常高,警察的巡逻范围不可能覆盖每个角落。地区居民就通过“和平工作者”这个非政府组织来解决。这个组织的成员是一些社区的居民,他们在警方的指导下,成为警方与社区的沟通人,协助警方守卫自家的地盘,有效地改进了当地犯罪多发的状况。“越来越多的当地百姓将事务交给和平工作者处理。他们有效地防止了社会矛盾演变为严重的刑事犯罪。”[5]至于一些社会中介组织、基层居民自治组织、社区服务组织等,在协助政府承担许多社会公共事务和照顾公民生老病死、“下岗”后的再就业、婚姻家庭纠纷这些日常生活问题上,也起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其次,在国家行为领域,能支持、监督国家权力依法、正当、有序运作。国家,即使是民主的法治国家,也只能保障国家有序运转,并不能无瑕疵、无疏漏地维护社会的公益和公正。社会组织利用其资源与社会权力,可以给予补救,特别是对社会的弱者和弱势群体给予扶助。他们还对多样性的社会公益事业自动地、自愿地作出及时反应,对违反伦理道德的事,施以社会舆论压力,给予制裁和纠正,弘扬公共道德和服务精神,从而也对社会精神文明建设起到推进作用。

  在“以社会权力制衡国家权力”方面,社会组织的作用有三个: (1)分权———将本应属于社会主体的权力,从被国家“吞食”的国家权力中分离出来,归为社会自主、自治权力。运用自主的社会权力解决社会成员自身的一些问题,也减少了国家权力的负担,并使权力适度分散,改变国家权力过度集中的局面。(2)参权———通过公民和社会组织集中反映不同社会群体的意见与要求,直接参与国家行政、司法以及立法活动的决策和执行过程;受委托或者被授权代行使一些执法活动;对国家的治理工作提供社情、民情的依据;贡献来自人民群众和各行各业专家的智力资源与物资和精神支持;促进政务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等等。(3)监权———通过运用为社会所掌握或影响的舆论媒体,通过社会组织(压力集团)的游说,对政府机构施加压力;通过公民集体行使公权利(选举权、各项政治自由、集体诉讼、请愿、检举、监督权等),形成社会权力,去监督国家权力,既支持政府为民谋利益的举措,又遏制、抗衡、扭转政府的不法、侵权行为。

  2、作为消极的、有负效应的权力,会误导国家权力,进而偏离社会公正。社会组织强弱不等、良莠不齐,有些社会优势团体运用其对政府机构与官员的影响力、支配力,可能操纵立法和执法机关作出偏向于该集团特权利益的决定,而使另一些弱势群体利益受损,使国家政策走偏,整体利益被破坏。

  3、作为破坏性的社会权力,是造成国家与社会动乱的公害。这指两类不同的破坏:其一是敌对社会势力颠覆国家政权;其二是社会邪恶势力为非作歹,扰乱社会治安。前者如民族分裂势力的活动,破坏国家统一;后者如黑社会组织、国际恐怖组织等,这些组织头目以其权力严密控制其成员,或独霸一方,或逞威于世界,为害甚烈,必须坚决取缔。此外,由于某些大型的社会组织(如一些巨大的特殊利益集团)具有操控国家和其他社会主体的巨大社会权力,对它们也需要运用国家权力和公民基本权利依法加以防御和控制。如哈贝马斯所说,宪法所确认的公民基本权利,不只是用来防御国家行政权力的干预,也要涉及所有大型组织的社会权力。“不能继续把宪法理解为一个主要调节国家与公民关系的秩序框架;经济权力和社会权力之需要法治国之规训程度,不亚于行政权力。”总之,民间组织及其权能发挥得好,可以成为国家与社会秩序的共同维护者、社会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以及弱势群体利益的服务者和参与公平的分配者、人民共同意志的集体形成者和协助集中及表达者、对国家权力的监督者,等等。放弃对它们的扶持和引导,就可能走向反面,可能成为扰乱社会的消极因素,乃至成为引发社会动乱的破坏性因素。

  五、中国的社会权力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国家权力与人民权利与权力在根本利益目标上是统一的。但由于代议制的先天不足及国家权力某些部门难以完全避免的异化,二者之间也会产生不谐调、甚至对立的情况。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社会”一体化的格局有所突破,城乡经济自主权与相对自由得到确认,改变了过去公有制一统天下的局面,出现了多元化格局。国有经济、集体经济、私营经济、个体经济、混合所有制经济(国家、集体与社会其他主体的合股公司)、外资经济等多元经济并存,社会主体的多元化和经济自主权利得到保障,人民对某些社会资源拥有一定的自主支配力。国家权力虽继续保持它在宏观调控上的必要功能,但已逐步在某些领域把社会权利与权力归还给社会机体。这就推进了社会生产力的解放与发展。社会主体拥有可供自己直接支配的某些经济力量与社会力量,使得其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支配力比重有所增加。形成的多元社会利益群体,通过多种渠道反映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一些新产生的社会组织,诸如律师协会、会计师协会、消费者协会、个体工商者协会等行业组织以及各种公益组织、文化学术团体、各种社会基金会等社会组织,都可以通过其所联系的群众、所掌握的信息资源、所能支配的社会影响,通过各种不同的渠道与方式,来施展其社会权力,支持、监督、制约国家政治权力和行政权力朝有利于社会多元主体的方向运作。这样,就将促成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的二元并立,形成互动互控的局面。

  中国公民和社会组织的权利意识正在觉醒和加强,也孕育着公民社会的形成,并同政治国家相对应。他们运用其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对政府决策的是非和施政的得失施加影响,促使或迫使国家权力朝有利于人民的方向运作。近年来发生的孙志刚事件导致废除收容审查制度,厦门市拟兴建污染环境的化工厂被市民请愿后不得不改换地址,许多贪腐大案和矿难、黑煤窑被检举揭露,全国各地百位律师组成“三鹿奶粉志愿律师团”为受害者维权,等等,都是在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通过媒体和互联网发表公开信和建议书,通过集体呼吁、批评、谴责以及发动集体请愿,进而形成强大舆论压力的情况下促成的,显示了社会权力的重要作用。2008年5月发生汶川大地震,一百多万志愿者和社会公益组织立即自发地动员起来,支援灾区,弥补了政府救援的不足。民间救灾力量的“异军突起”,使中国微弱的公民组织表现了强大的动员能力。

  农民维权活动近年更有较大发展。由于一些地方政府占有土地利益分配的20% ~30%,开发商占40% ~50%,而农民作为土地使用权的主体,仅占5% ~10%,农民权益受到严重的损害。由此,农民的维权斗争从经济权利上升到政治诉求。河北省唐山市、秦皇岛市,福建省宁德市、福州市都因农民耕地被占、土地补偿不公,发动了万人联名要求罢免市领导全国人大代表资格的活动。正是农民频繁进行的土地维权斗争,促使政府把对农民负担的认识提升为“全部工作的重中之重”,促使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建立了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制度,保障了农民利益,发展了农村经济。

  至于其他阶层的公民和公众,如消费者、教师、律师、明星、作家、城市居民、房地产主、出租司机等的维权活动更是多种多样。总之,现今公民和社会组织的维权活动已呈现出如下一些特点:

  1、维权主体由个人发展为各界的民众,由少数民间精英的维权活动日益变为社会大众的维权活动,由社会底层的上访者,扩及消费者、企业家、律师、作家、记者以及公务员,而且逐渐组织化(如不少地方出租车司机的集体罢运)。

  2、维权涉及领域由单纯私人利益扩展到公共利益(如环境权),由公民的私权利(土地权、财产权、人身安全权、就业权、知识产权、名誉权以及宗教信仰权等)发展为公民的公权利———政治权利(如选举权、知情权、监督权、表达权等)。

  3、维权能量有所增强,社会维权者的法治意识、集体意识以及组织觉悟有所提高,开始懂得运用法律武器进行合法斗争,利用现代传媒特别是互联网进行沟通协调的能力有所增强。“网络媒体正成为舆论新格局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思想文化信息的集散地和社会舆论的放大器。网民对于公共事务的积极参与对于整个中国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对于公共舆论空间的扩大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社会维权者集体行使权利的动能,相对于其所抗衡的国家权力的势能,正在此消彼长。国家权力要像过去那样压制维权者,其成本越来越大,这也促使二者由对峙走向平等对话。

  4、社会各界对公民维权活动也越来越支持,媒体和法律专业人士在维权活动中的作用越来越显著。

  5、中国非政府组织也开始了发展的脚步。20世纪50年代全国性非政府组织只有44个,至60年代也不到100个。而截至2007年底,在民政部门登记的全国各类民间组织有38. 7万个,但实际上全国各类非政府组织数目已达300万家。

  由此可见,公民和社会组织的社会权力对于支持和推动国家和社会的进步、遏制国家权力腐败,具有重要作用。人们期待明智的执政者尊重和发挥良性民间组织的潜力,善于引导公民和社会组织及其自主自治的社会权力,协助政府治理国家和社会,实现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的共治。这应当是实现中国社会主义法治、防治权力腐败的一条新路径。


【作者简介】
郭道晖,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从事法理学研究。


【注释】
[1]参见《七个问题:等待网络珍珠港事件》,载《参考消息》2008年4月7日第5版。
[2]“解禁”指解除党禁和报禁。据统计,1980年以来,台湾地区社会运动多达17种。参见肖新煌《多重性格的本土社运出击》,载《变迁中台湾社会的中产阶级》,巨流公司1998年版。
[3]参见美、欧、日三方委员会的调查报告《民主的危机》,台湾中译本,106页。
[4]参见肖新煌《对“宽裕”、“多元”和“社会力”的沉思》,原载台湾《中国时报》1985年5月4日,后收入肖新煌等《社会转型》一书,敦理出版社1986年版。
[5]参见美国《基督教科学箴言报》2007年1月29日的报道《南非志愿者在居民区巡逻》,转引自《参考消息》2007年1月31日第6版。


【参考文献】
[1]DAHL. Dilemmas of Pluralist Democracy: Autonomvs.Control[M].New Haven:Yale University Press,1982:l达尔.民主理论的前言[M].顾昕,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1999: 205-230.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72: 170。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65: 112。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72: 218。
[5]三大因素决定国际体系发展方向[N].参考消息,2009-06-22。
[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72: 171。
[7]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M].童世骏,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2003: 305。
[8]于建嵘.土地问题已成为农民维权抗争的焦点[N].光明观察, 2005-01-09。
[9]中国社会科学院. 2008年中国互联网舆情分析报告[N].人民日报, 2008-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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