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法新增10罪名详解
发布日期:2011-07-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刑法新增10罪名详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4月28日联合公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确立了司考刑法危险驾驶罪、食品监管渎职罪、污染环境罪等10个新罪名。该司法解释于5月1日起实施,本文作者为大家一一解析此新增10罪名。
第133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
司考解读:该罪名十分重要,今年考察分值为4分!
第143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司考解读:该罪名主要针对目前的食品安全,特别是国务院公布的食品保证期和添加剂的问题,是热点问题。而司考从来不回避热点问题!
第164条第2款 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
司考解读:该条的可考性不大,只是注意条文中的“为了商业利益”的要件,意思是说,为了政治利益,是可以。呵呵。
第205条之一 虚开发票罪
司考解读:该条是一个兜底条款,除了增值税发票等其他的发票都归它管,和其他发票型罪名合考的可能性极大。
第210条之一 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司考解读:在持有型犯罪中,从毒品、枪支和假币中,又增加了一个“伪票”,是中国的一个独创,是因为中国国企的报销的金额和制度决定的,美国人都知道中国游人购物是要开发票的。呵呵。可考点就一个“必须明知”而持有,可考性不大。法|律教育网整理
第234条之一 第1款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司考解读:该罪名与现在的人体器官的地下市场混乱密切相关,考察可能性极大!但是,要注意两点:出卖的含义不仅仅是出卖,还可能包含购买,特别是以出卖为目的的购买!
第244条 强迫劳动罪
司考解读:该罪名来自热门事件“新疆黑棉案”,在用人荒结果后市场畸形的体现。可考性极大!
第276条之一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司考解读:在农民工讨薪难的现实下做出的刑法上的选择,虽然操作性不大,但是宣示性意味很浓。故可考性不大。考点就一个,必须“行政前置”。法|律教育网整理
第338条 污染环境罪
司考解读:在绿色时代和中国经济飞速发展的纠结中的无奈选择,从危险犯直接成为了行为犯,是一种入门的降低。可考性很小。
第408条之一 食品监管渎职罪
司考解读:食品安全问题在日本解决的很好是因为监管到位,而中国是不打老虎,专打奶农。于是,有了此罪。执行到位,该罪就有作用!司考可考性较大,可以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