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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大纲考点自首立功解析
发布日期:2011-07-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大纲考点自首立功解析,近年来新类型自首、立功时有出现,在司法实践中自首和立功也是较为常见、非常复杂、争议较大的问题。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 近年来新类型“自首”、“立功”时有出现,在司法实践中自首和立功也是较为常见、非常复杂、争议较大的问题。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用七个条文作了细化规定。刑法和《解释》因制定时间早、规定较原则,已不能完全解决新情况、新问题。《意见》是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对刑法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予以细化、明确和完善,对准确处理自首、立功问题,正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刑事政策,进一步提高刑事审判质量和效率,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意见》共八条。我们需要着重掌握第 1、2、3、4、5、8条。

  一、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

  《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七种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体现了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根据《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1)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

  (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

  (3)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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