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在经营中可能会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发布日期:2011-07-19 文章来源:法律界
个体工商户作为从事经营的主体,违反了与工商业经营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种责任是由于个体经营身份而引起的,是以个体经营者为责任主体的特别责任。
在个体工商户的经营中,与之有最密切关系的法律主要有《民法通则》、《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合同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标准化法》、《计量法》、《环境保护法》以及《刑法》、《行政处罚法》等。
(1)在《民法通则》及其《解释》中,对个体工商户的民事责任作了总括性的规定。对于以个人财产投资、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来说,该公民个人是个体经营的民事责任的承担者,他应该以个人的全部财产承担经营活动中的民事责任。他的个人财产包括作为投资经营的全部资本和家庭共有财产中的应有份额。清偿的顺序首先以投资经营的资本清偿,不足的部分以共有财产的应有份额清偿。
如果公民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使用家庭共有财产投资,并且其收益供家庭成员共同使用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是由家庭成员共同进行的,那么他们应当视为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这种个体经营户的责任承担比较复杂,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夫妻双方共同经营的,如其子女已婚或者未婚但是有经济收入,那么以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子女未婚且没有经济收入,则以家庭的全部责任承担民事责任。夫妻一方与已婚或未婚但有经济收入的子女共同经营,则由共同经营的双方承担民事责任,未参加经营的一方不承担责任。已婚的兄弟姐妹之间或未婚但有经济收入的兄弟姐妹之间共同经营的,由参加经营的各方共同承担责任。父母不对子女的债务负责。共同经营的家庭成员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首先以投资经营的全部财产抵债,如果资不抵债,就以家庭共有财产中他们的应有份额继续清偿。
(2)目前我国规范个体工商户的专门法规是国务院颁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工商局制订《城乡个体工商户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根据条例对于个体工商户的法律责任作出如下规定: 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擅自开业的,属非法经营,应予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转借、出卖、出租、涂改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和临时营业执照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吊销其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对持假营业执照或假营业执照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经营的,没收其假照和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擅自改变经营者名称和指定的经营场所,不服从监督管理的,给予警告,或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擅自改变经营方式或者超越核准的经营范围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擅自经营不准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商品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及基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逾期不办理验照手续且无正当理由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收缴其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异地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逾期不办理验照手续的,由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缴其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并退回原登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销。
(3)《合同法》中的法律责任主要是违约责任。
(4)《产品质量法》中规定,经营者对于以下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生产销售不符合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