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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后赠与股权法院认定有效
发布日期:2011-07-19    作者:110网律师
维权在线
  一对情侣共同成立了一家洗涤公司,共同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两人分手后,女方自愿将持有的40%股权赠与前男友母亲。男方母亲因为没有实际拿到股权,便将女方告上法庭,请求确认这份股权赠与协议成立并生效。成都市双流法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确认股权赠与协议有效,男方母亲也因此拿到了这40%的股权。
  分手后
  她将股权赠与前男友母亲
  今年56岁的陈桂芳是成都市双流人。2005年,陈桂芳的儿子邓浩出资人民币50万元设立了四川天空洗涤有限公司。因依法成立有限公司需要2—50人的股东,而当时邓浩与李小琳正处于热恋期间,故邓浩将40%的股份挂在女友名下,二人作为公司共同股东,邓浩担任法定代表人。
  2007年7月,邓浩和李小琳分手。李小琳签署了股权赠与协议,自愿将持有的40%股份赠与邓浩母亲陈桂芳。2009年4月,陈桂芳因没有实际拿到股权,便将李小琳和天空公司告上法庭,请求确认这份股权赠与协议成立并生效。
  打官司
  法院认定股权赠与有效
  庭审中,李小琳对这份赠与协议有异议,认为此赠与行为没有成立。“即使有赠与协议,但是根据《合同法》规定,赠与的财产应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而天空公司陈述,李小琳签署股权赠与协议时,也通知了公司及其他股东,股东们均无异议。随后,天空公司委托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办理变更股东等工商事宜,并进行了股东的工商登记变更。公司也向陈桂芳签发了股东出资证明书,并修订了公司股东名册,在名册中加入了新股东陈桂芳。
  随后,陈桂芳担任公司监事一职,参与公司管理。李小琳签署了赠与协议后,将其所保管的财务章、私章、钥匙等一并交回公司,从此退出了公司。
  法庭审理认为,赠与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他人的意思表示,经他人接受而生效的协议。本案中,李小琳将天空公司40%的股权赠与陈桂芳,陈桂芳也予以接受,该协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属有效。
  虽然李小琳对赠与提出异议,但并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交鉴定申请,对其抗辩理由,没有得到支持。对于李小琳提出的赠与行为没有成立的抗辩理由,因股权变更虽要经工商行政部门进行变更,但股东在工商管理部门的登记属于宣示性登记,而不是设权性登记。陈桂芳基于李小琳的赠与,已实际取得了该公司40%的股权,且现工商登记事实也已经予以了变更,因此认定李小琳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双流法记者开永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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