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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故意伤害案案例分析
发布日期:2011-07-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当事人基本情况: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女,1953年11月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依安县,汉族,现住廊坊市广阳区。系本案被害人。

附带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张某,河北周建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田某,男,1959年12月8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依安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捕前住廊坊市某安装公司。2008年6月12日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行政拘留,同月19日转刑事拘留,同月27日因故意伤害被逮捕。现押于廊坊市公安局看守所。

辩护人王广有,河北凌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

2008年6月11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田某酒后在本市广阳区光明东道某饭店门口聊天时与陈某发生口角,陈某先动手打了田某一嘴巴,田某即对陈某拳打脚踢,一脚踹在陈某的后腰上,后将陈某推倒在地,致陈某腰一椎体压缩性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重点在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被告人赔偿10万元,并表示达不到这个数额,坚决不同意调解。后经法官耐心细致地做思想工作,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7000元。

调解经过:

该案事实清楚,双方没有争议。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赔偿数额较高,造成双方在赔偿数额上分歧较大。简单地一判了之,不但不能化解矛盾,相反可能会激化矛盾。针对此种情况,主审法官把主要精力放在了调解上,首先进一步调查核实原、被告人的基本情况,认真分析他们的心理状态,认为双方均系外地来廊人员,没有正当的职业和稳定的收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可能会借机开出“高价”;被告人可能会以没有稳定的收入为借口,而不积极予以赔偿,从而造成僵局。

为了尽快化解矛盾,打破僵局,消除双方存在的侥幸心理,主审法官随后向当事人双方讲解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关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等规定,让他们认识到:触犯法律者一定会受到惩治,被害人要求赔偿要有依据,只打自己的“如意算盘”不利于问题的解决。

在当事人双方对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程度的认识后,主审法官采取“背靠背”的方式,分别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鉴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行动不便,主审法官数次打电话,关心地询问其病情和身体恢复情况,并托其委托代理人转达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问候,对其人格予以充分尊重,对其境遇表示同情,这让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非常感动。主审法官因此赢得了她的信任,立即“趁热打铁”,又耐心做其思想工作,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感慨地说:“我相信法官会公正处理的,我同意调解”。

做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思想工作后,主审法官又多次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沟通联系,告知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由于其的伤害行为,一直卧病在床,疼痛难忍,给她的身体和心理造成很大的伤害,以此引起被告人的理解和同情,为其能积极、主动地赔偿埋下“伏笔”。经过耐心地劝说,被告人袒露了自己的“心声”,说:“我肯定会对我的行为负责,不是我不愿意赔偿,而是因为其要求的赔偿数额过高,诚心‘讹人’,一气之下,干脆我就不赔偿。”摸透了被告人的心理,主审法官开始“对症下药”,要求其换位思考,“假如躺在病床上的是自己,而对方又不同意赔偿,自己会怎么想、怎么做”,况且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工作已经做通,只需被告人表个态,数额上可以再商量。这下,被告人的心里有了底,明确表示,“我同意赔偿,但数额要求一定得有依据。”

经过这一轮的工作,双方有了调解的合意,主审法官把原被告人的代理人和辩护人召集到一起,实行“面对面”的调解,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互谅互让,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人赔偿附带民诉讼原告人17000元,双方都非常满意。

分析点评:

调解相对于判决来说,会更费时、更费力、更非口舌,但是,它却有着判决无法比拟的好的效果。因此,为了彻底做到“案结事了”,在目前的形势下,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仍然有其存在的必要,并且需要进一步加强。在调解过程中:

一、讲究调解的语言技巧。调解工作的特殊性决定了调解语言所具有的释疑性、策略性、疏导性,“一样的话,不一样的说法,就会产生不一样的效果”,法官在对当事人之间的争执进行解疑的基础上,还要针对当事人的心理进行春风化雨、苦口婆心的劝导,运用一定的策略和方法,疏导、启发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因此,法官必须提升语言技巧和语言能力。

二、使当事人“懂法”

所谓使当事人“懂法”,是指法官通过向当事人讲解与案件有关的实体法、程序法等基本法律知识,使当事人对权利、义务等有明确的认识。这一步骤是取得调解成功的必由之路。目前,人民群众法律意识比较淡薄,法律知识水平较低。受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法律观念整体上比较陈旧。许多案件当事人文化素质、法律素质普遍较差,甚至对法律程序、诉讼权利、应诉技巧一无所知,这些给诉讼调解工作造成了很大的障碍。正如裁判员在体育比赛之前要向运动员说明比赛规则一样,法官负有向当事人讲明诉讼权利义务、法律程序等的义务和责任。对于虽不懂法律知识,但经济条件较好的当事人,可以鼓励他们委托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诉讼代理人,使当事人明明白白打官司,清清楚楚参加诉讼。实践表明,在诉讼调解中,越是让当事人清楚法律权利、义务,充分了解法律程序,越能够使他们掌握庭审节奏,掌握一些诉讼技巧,与法官协调配合,快捷、有效地促成和解,定纷止争。

三、坚持法理情理相结合。目前由于群众的法律意识淡薄,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往往以自己的认识、经验为标准来作为衡量调解的尺度。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主审法官没有照抄照搬地按照法律条文进行调解,而是在调解过程中,积极寻找“情”与“法”的切入点、平衡点,让被告人换位思考,设身处地地去体谅、理解对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使之既合情又合理。

四、注重寻找调解突破口

每一起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当事人,都有着一段曲折的经历。案件不同,当事人的素质、文化水平、生活阅历以及在案件中的过错责任等各不相同。法官要善于根据这些因素在调解过程中寻找突破口,寻找关键点,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作为法官不能拘泥于卷宗材料,一定要深入案子的背后,尽可能多地掌握案件及双方当事人的信息,找准突破口,把握时机,及时促成和解,使案件调解成功。

五、调动一切积极因素

是要调动好各种调解力量,提升调解实效。一方面广泛吸纳双方当事人的亲属特别是家族威望长者参与调解,使被害方直观感受评判被告人的诚意,被告方切身了解被害方的苦楚,达到情感上的共鸣;一方面加强与当事人双方都能接受的基层组织和人民调解组织之间的协调配合,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使当事人尽快达成意见上的契合。在社会层面,应建立矫正部门之间的联动网络。一是建立法院与帮教组织的联动网络,定期互通信息,研制帮教方案,最大限度降低再犯率。二是建立不同地区司法矫正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网络,为流动人口跨区域帮教提供平台,成为宽缓刑罚适用的“突破口”。

综合对被告人田某故意伤害案的审理过程,从严格的法律制度讲,调解的延申和处罚的适度不完全符合法定要求。但从中国人在亲情关系上的浓重情感和互助意愿的执着讲,体现出老百姓对法律文化的愿望,同时也符合国家制定法律惩治犯罪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出发点。

作者:高爱莹 许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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