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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某交通肇事案案例分析
发布日期:2011-07-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当事人基本情况: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戎某,男,1976年1月12日出生于河南省固始县,汉族,农民,住廊坊市广阳区。系本案被害人戎小一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女,1976年2月17日出生于日出生于河南省固始县,汉族,农民,住廊坊市广阳区。系本案被害人戎小一之母。

委托代理人韦某,北京市天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季某,男,1985年4月26日出生于河北省永清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廊坊市永清县曹家务乡。2008年3月4日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因交通肇事被逮捕。现押于廊坊市公安局看守所。

附带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周某,河北天源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廊坊市某化工有限公司危货运输队。地址廊坊市广阳区廊万路南甸村西南。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某,男,1962年11月13日出生于廊坊市广阳区,汉族,初中文化,住广阳区南尖塔镇。系肇事车辆RZG777号小型货车车主。

案情简介:

2008年2月21日10时许,被告人季某驾驶冀RZG777号小型货车在老104国道南尖塔村某废品收购站院内,由西向东倒车至大门口东侧时,与在车后玩耍的戎小二、戎小一相撞,造成戎小二、戎小一不同程度受伤,戎小一于次日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廊坊市通警察支队一大队认定:季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戎小二、戎小一无事故责任。

在抢救及事故处理过程中,被告人刘某已支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戎某、张某现金1万元。另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戎某、张某花掉戎小二治疗费2015元,戎小一抢救费8190.88元,丧葬费8295元。

本案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运输队和车主承担共同连带责任,由于被害人戎小一年龄尚小,事故发生后经抢救无效死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情绪非常激动,要求要严惩被告人并提出赔偿请求高达30万元。

经过主审法官多次耐心地调解工作,最终,双方当事人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人季某除先期给付的一万余元费用外,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医疗费、抢救治疗费、处理事故误工费、法医鉴定费、存尸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0000元。

调解经过:

主审法官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开展了调解工作,将调解工作贯穿在开庭前、庭审中和庭审后,并充分发挥诉讼代理人的作用,促成当事人之间尽早达成调解协议:

一、把“温馨调解”理念运用到本案的调解工作中,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以关怀和安抚。庭前,主审法官认真阅读卷宗材料,吃透案情,确定调解思路和方法。事故中受到伤害的是两个年幼的孩子,俗话说,孩子是父母的“心头肉”,孩子受到伤害,父母的心里有多么难过可想而知,他们难过、愤怒、激动等都在情理之中。主审法官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遭遇,维护他们的利益出发,用“温馨”传递出真情和关爱,非常关心地询问被害人的伤情及恢复情况,认真地倾听他们的诉说,不随意打断他们的讲话,让他们把心中的委屈、愤懑、不满倾泻出来,再适时地加以疏导,弱化他们激动的情绪,为下一步的调解打下基础。

二、情理法相结合,促使被告人认识自身行为的错误性,从而反省悔悟。一方面,向被告人讲述被害人所受到的身体伤害情况、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因此遭受的心理伤害以及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引起被告人情感上的共鸣,向被害人及其父母表示深深的忏悔和歉意。另一方面,在庭审中,向被告人宣讲相关的法律知识,使其认识到自身行为的错误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告知其积极主动赔偿损失,在量刑时可以作为酌定情节加以考虑,促使其反省悔悟,为积极主动赔偿打下基础。

三、反复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最终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一方面,从被害人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现实状况入手,耐心做被告人及其家属的思想工作,“活蹦乱跳的两个孩子因为被告人的行为,一个受伤,一个死亡,好端端的家庭因此变得残缺不全,被害人及其父母要承担肉体及精神上的双重痛苦”,希望他们能设身处地地想一想人家的境遇,以积极的态度予以赔偿。同时,利用被告人对其诉讼代理人的信赖,委托其诉讼代理人进一步做被告人的思想工作,想方设法劝导其尽早赔偿;另一方面,从被告人对其行为的主观态度入手,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反复解释,被告人的行为属于过失,主观上他也不希望发生这样的结果,并讲明我国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告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要求赔偿要有法律依据,应该以本地居民的赔偿标准计算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的各项物质损失,本着实际情况要求赔偿,这样,既不会造成“要价高、赔偿少”的误解及巨大的心理落差,又能尽快得到赔偿。

多次苦口婆心的劝说,最终双方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部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人季某除先期给付的一万余元费用外,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医疗费、抢救治疗费、处理事故误工费、法医鉴定费、存尸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0000元。

分析点评: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体会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不单纯是法院的审判工作,而是一项方方面面共同参与的综合性的系统工程。在诉讼调解中,不但充分发挥法官的聪明才智,而且还要充分借助于纠纷当事人所在机关、企事业单位、村委会、居委会等各方面的力量,这些因素在诉讼调解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往往能为诉讼调解的成功提供很大的帮助。值得一提的是,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调解中是一支重要力量。一般来说,纠纷当事人对其委托代理人具有天然的信赖关系,而当事人与法官或多或少保持着一定的距离。法官要充分调动诉讼代理人的积极性,发挥诉讼代理人知法懂法以及与当事人信赖关系的优势,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

在调解过程中,要循序渐进,做到庭前、庭中与庭后调解相结合。庭前调解把握案情,重宣传。在开庭前,审判人员认真阅读卷宗材料,吃透案情。从被告人是否如实交代自己行为,是否具有悔罪表现,是否愿意预交赔偿款,是否有赔偿能力等方面来确定案件有无调解可能,根据具体案件制定好调解的思路和方法。并在收到附带民事诉状后3日内,组织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先期进行庭前调解,向他们解释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讲明法定的赔偿标准,促成调解。庭中调解把握症结,重说理。在办案过程中,主审法官并非就案办案,而是对双方当事人宣传、讲解与本案有关的法律知识,以便配合调解;另一方面也使被告人充分了解案件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清醒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使被告人心甘情愿地进行赔偿。根据个案情况决定调解的侧重点,对双方有亲属关系的当事人,突出亲情,感化当事人。结合被告人的赔偿能力,向被害人说明调解的好处,力促双方达成调解。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相结合。在诉讼调解中,该院不仅主张充分发挥法官的人格魅力,还要求法官深入村庄院落、田间地头,现场办案,就地调解。案件的调解要充分借助外力,如当事人所在的基层组织、双方共同信赖的人以及他们的亲友、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专业人员等各方面的社会舆论力量为诉讼调解服务。庭后调解把握心理,重释明。判决对当事人的影响是深远的,要紧紧抓着当事人的心理,切中要害,把握好时机积极调解。庭审后,宣判前,法官要耐心细致地向当事人做好法律释明工作,使原告人对判决后可能面临的执行风险有合理的心理预测,自动降低赔偿数额;明确告知被告人对自动履行赔偿义务的,在量刑时作为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对拒不赔偿原告人损失的,作为被告人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酌情从重处罚,让被告人权衡利弊自动赔偿。

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促成案件原被、告人的和解,从审判实践看,有其积极意议: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一方来说,因被告人的行为对其的伤害是在人身或物质等的损害。如果是人身受到损害,影响可能是多方面的。不仅人身可能成残,物质上也因治疗等形成相应的经济支出。意味着今后其生活质量会下降,工作、生产能力受限思想情绪无法抚平,引起新的社会问题,给社会稳定带来不利因素。对被告人而言:其知晓自己犯罪,罪将受罚,如得不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感召,不会主动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对其自身的改造也不利,对社会不稳定因素未得到消除。如果在审判过程中调解促成案件原、被告人的和解,被告人得到以宽相待,意味着前述问题基本消除。同时对尚未被起诉的犯罪嫌疑人起到政策感召设法积极赔偿的作用。

作者:高爱莹 许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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