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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寻衅滋事案案例分析
发布日期:2011-07-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段某,男,1984年4月22日出生,新世纪步街某豆腐坊职工,现住廊坊市。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洪某,男,1988年3月3日出生,北京某有限公司职工,现住该公司宿舍。

被告人许某,男,1984年5月20日出生于黑龙江省肇东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廊坊市广阳区。2008年6月18日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因寻衅滋事被逮捕。现押于廊坊市公安局看守所。

二、案情简介

2007年9月24日十一时四十分许,党某(在逃)以替张某向张的前男友段某索要钱款为由,纠集被告人许某以及丁某、老五、长毛(均在逃)等人,在廊坊市广阳区第二大街顶好电子城楼下分别持砍刀、镐把对段某、洪某进行殴打,致段某左尺骨骨折。致洪某肱骨髁上骨折;肘关节开放伤;肱三头肌断裂;桡骨小头骨折。经法医鉴定,段某、洪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

三、调解经过

被告人许某寻衅滋事一案,于2008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段某、洪某向法院提起了附带民事赔偿,要求被告人许某各赔偿二人14756元和15410.80元。我院在审理刑事附事民事赔偿案件过程中坚持以化解双方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为原则,充分将司法调解融入到案件审理当中,注重利用多种方式做好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

主审法官首先组织双方当事人“面对面”的进行调解。但由于双方当事人都是年轻人,争强好胜且非常要面子,被害人一方坚持自己的赔偿请求,不做任何让步,而被告人一方则表示,事已至此,自己情愿接受较为严重的刑事处罚,也不愿多出一分钱。法官考虑到如果坚持这样调下去,被害人暂时将得不到赔偿,只能等到法院判决以后再去申请执行,这样不但会给被害人的利益造成损失,也会加大法院的工作难度。

针对此案双方当事人对立情绪较大、相互沟通困难这一情况,主审法官决定 “背对背”的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分别向双方当事人及其亲属讲解法律规定,并了解、把握好当事人的心理,讲清道理,说清事理,平衡心理,让被告方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让被害人顺气解气,为双方互谅互让达成调解奠定了基础。当事人见法官平易近人,态度和蔼,也就消除了戒备心理。被害人向法官讲:其实他们也不想怎么样,本来双方就无冤无仇,都是为帮朋友,只要被告人能将医疗费赔偿了就可以了。而被告人经过法官耐心细致的工作,态度也有所缓和,不但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还能换位思考,站到被害人的角度看待这件事,他向法官讲“说实话, 如果是我受伤了,我可能比被害人要的还要多,我会尽我的所能赔偿被害人损失的。”于是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被告人许某赔偿被害人段某医疗费5000元,赔偿被害人洪某6000元.且被害人申请撤回对被告人的附带民事赔偿诉讼,并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法院最终裁定准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撤诉,并依法判决,被告人许某犯寻衅滋事罪,处有期徒刑一年。

四、分析点评

针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对立和抵触情绪大的特点,我院法官在长期的实践中总结出了一套行之有效的调解方法,并在实际运用中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首先,坚持用平易近人的形象和中立的人格魅力取得当事人的认同,加强情感沟通。同时实行换位思考,站在当事人的角度,设身处地的为当事人着想。从人情、伦理的角度向当事人分析案情,并告知诉讼风险,促使其降低过高的心理预期,充分调动双方当事人参与调解工作的积极性,找准切入口,适时适度提出调解方案,从而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二是找准案件的矛盾焦点。对当事人认识片面,性格固执,认死理的案件,法官积极发挥主导作用,找到双方症结所在,耐心细致做思想工作,帮助当事人懂法明理,顺利达成调解协议。对原告有一定过错的案件,法官在调解时明确指出双方的错误,促使原被告双方反省自责,互谅互让达成调解协议。对原被告双方有一定亲属关系的案件,法官注重用亲情、友情的亲和力感动当事人,促使双方在民事赔偿顺利和解的基础上清除旧怨,重归于好。对多方调解不下的案件,有针对性地做工作,特别是在当事人另有隐情的情况下,通过解决这些问题,使案件成功调解。三是公开讲明达成民事赔偿调解协议后的好处,即对被告人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理。从而使被告人及其亲属能够主动履行赔偿义务,同时也有利于解决民事部分赔偿的执行难问题。

作者:潘彦 吴亚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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