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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发布日期:2007-05-05    文章来源:华律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据山东省统计局2004年度的有关统计数据, 2005年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伤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如下。

 一、2004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9437.8元;

     二、2004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6673.75元;  

     三、2004年农民人均纯收入3507.43元;

     四、2004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2389.27元;

     五、2004年国有经济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6031元。

其中国有经济同行业年平均工资为:

农、林、牧、渔业10785元,

采矿业22818元,

制造业12359元,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及供应业18926元,

建筑业12804元,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19107元,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28695元,

批发和零售业9713元,

住宿和餐饮业11021元,

金融业24874元,房地产业15360元,

租赁和商业服务业14640元,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察业19811元,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13080元,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15117元,

教育15234元,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18076元,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18644元,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1543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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