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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鉴定申请书
发布日期:2011-07-18    作者:阎庆律师

重新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南安支公司,地址泉州南安柳城普莲路319号。
申请事项:因不服瑞昌瑞光法医学司法鉴定所2010临字282号鉴定意见书,特申请对何金水的伤残等级及后续医疗费进行重新鉴定。
事实与理由
一,何金水的伤残实际情况不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十级i. 一肢丧失功能10%以上标准。
瑞昌瑞光法医学司法鉴定所2010临字282号鉴定意见书第四点检验过程确定:“伤者自行步入鉴定所,一般情况良好,检查合作。”既然伤者自行步入鉴定所,身体情况又良好。怎么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十级i. 一肢丧失功能10%以上标准呢?因为根据法医学鉴定常识我们知道,并不是所有的骨折都能达到十级伤残。司法鉴定所在鉴定意见书并没有确定和说明何金水的伤残怎样符合十级伤残的具体理由。
二,申请人对何金水的后续医疗费的合理性提出异议,其鉴定费标准明显偏高。不符合现行收费标准的规定。
瑞昌瑞光法医学司法鉴定所2010临字282号鉴定意见书中对何金水的后续医疗费赔偿的依据和赔偿适用的标准没有说明,根据九江市现在医疗实践收费标准,对何金水的后续医疗费赔偿标准应该控制在三千元人民币以内。
综上所述: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可以看出:何金水的伤残实际情况不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十级标准,后续医疗费明显偏高。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委托其他鉴定机构重新进行鉴定,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瑞昌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南安支公司

特别授权代理人:


201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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