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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书遗嘱注意事项
发布日期:2011-07-16    作者:贾金勇律师
自书遗嘱注意事项  
《继承法》第17条第2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这是对自书遗嘱的概括性规定,具体地讲,订立遗嘱应注意:
  (1)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全文。
  遗嘱人亲笔书写全文,即完全真实的表达本人的意思,又不易为他人伪造、篡改。
  (2)遗嘱人应亲笔签名。
  应由遗嘱人亲笔签名,以示遗嘱为何人所立,内容为书写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遗嘱有效的决定性条件;无亲笔签名的遗嘱无效。
  (3)遗嘱人必须注明年、月、日。
  遗嘱上写明日期,不仅在发生纠纷时有助于辨明真伪,且能辨明遗嘱人书写遗嘱时是否有遗嘱能力;当有几个内容相矛盾的遗嘱时,还有助于判明哪个遗嘱是最后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遗嘱。年、月、日三者缺一不可,并尽量使用公历。
  (4)自书遗嘱允许遗嘱人涂改、增删、订正。
  如须涂改、增删、订正,应在改动处注明改动的字数、改动的时间并另行签名。如属实质性修改,应在遗嘱内容之后专段说明修改b处。
  遗嘱书写完毕之后,一般应由立遗嘱人自己保存,或交专门的遗嘱执行人保存,而一般不应交遗嘱继承人保存,以免对其真实性引起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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