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追讨债务引发的非法拘禁案
案情:
2010年6月15日,被告人钱某拿着一张宝山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找到被害人李某索要借款人民币15万元,遭到李某的拒绝并声称“要钱没有要命有一条,你让法院来执行我好了”。在此之前,钱某也多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于种种原因法院无法将该欠款执行到位,钱某也多次电话联系李某要求还款,均遭到其拒绝。
无奈之下,被告人李某电话找来顾某、方某,将被害人李某强行带至钱某在宝山区某处租赁的房屋内,于2010年6月15日下午一时,将李某控制在该房屋内不让其与外界联系,同时在房屋内,顾某、方某对李某拳打脚踢并用烟头烫被告人的身体部位,造成被害人轻微伤,直到第二天下午4时,李某答应归还本金和利息但称需要向朋友借,于是电话联系了其朋友要求赶紧先拿10万元来,其朋友接电话后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公安机关随后在钱某临时住处将一干人等抓获。
法院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钱某、顾某、方某以索债为目的,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8条之规定,均构成非法拘禁罪。
分别判处钱某10个月有期徒刑,顾某、方某拘役6个月。
律师分析:
本案中,钱某因经多次催讨欠款未果,而纠集顾某、方某共同将被害人李某扣留,从行为人钱某所实施的行为可以看出,钱某具有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他的这一主观目的,是通过对被害人李某强行扣留在特定的区域得以实现。本案钱某虽然是债权人,从形式上看,钱某要债是理所应当,应受到法律保护,但由于他纠集行为人顾某、方某共同采取非法扣留的手段,使被害人失去行动自由,以达到要求被害人了清结债务的目的,已触犯了刑法。但鉴于三名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较好,以及非法拘禁的主要目的是索要合法债款,其主观恶性是较小的,所以得到了法院轻判。
郭 毅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