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从一起劳动纠纷案件看民事诉讼法设立诉讼当事人变更制度的必要性
发布日期:2011-07-14    作者:110网律师

从一起劳动纠纷案件看民事诉讼法设立诉讼当事人变更制度的必要性

夏乾海

一、问题的提出
2009年8月,张某与某个体户酒家“北海市海城区大华酒楼”(以下简称大华酒楼)老板秦某(所有涉案人名字和商户都用化名)签订了一份酒楼转让协议,协议约定秦某将大华酒楼以2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张某,合同同时约定张某承接酒楼所有的员工包括原来已经签订的劳动合同等。合同于2009年10月1日生效。
2010年1月,大华酒楼的大厨王某在劳动合同没有到期的情况下,为了离开大华酒楼,采取窝工、闹事、无故请假等方式,严重影响了酒楼的正常经营,张某一气之下,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关系。王某被开除以后,与张某协商经济补偿未果,于2010年5月向北海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大华酒楼(业主为张某)按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从2001年起每年补偿其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10年共计48000元人民币。2010年7月,北海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支持王某的仲裁要求,裁决大华酒楼应向王某支付48000元的经济补偿金。
大华酒楼业主张某不服,遂委托律师向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北海市仲裁委员会做出的裁决,重新判决大华酒楼只应向王某支付经济补偿金为2400元。
张某的律师接受委托后,遂以大华酒楼为原告、王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审查立案材料时认为,大华酒楼是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应该以业主为诉讼主体,大华酒楼作为原告不适格,遂口头驳回了大华酒楼的起诉,要求将原告更换为张某。张某的律师虽经据理力争,无奈立案庭坚持自己的意见,而且起诉时已经临近15天的诉讼时效期间,无奈,为了让立案庭立案,只能按立案庭的意见将原告更改为张某,立案庭受理了案件。
案件于2010年11月15日开庭审理,刚开庭,张某的律师最担心的一幕果然出现了,王某委托的律师当庭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张某为原告不适格,要求合议庭立即驳回张某的起诉,现在重新起诉已经超过15天的诉讼时效期间,裁定北海市仲裁委员会裁决生效。张某的律师向合议庭当庭说明了原委,指出原告不适格原因在于立案庭,并请合议庭向立案庭了解情况。合议庭最后同意休庭,待合议庭向立案庭了解清楚实情后再决定。合议庭最后经了解到张某律师所讲是实情,同意张某将原告更改为大华酒楼后重新起诉,且不认定大华酒楼的起诉超过了诉讼时效。对方王某及其律师迫于对合议庭的尊重,也不得不同意合议庭的意见。
二、分析意见
本案的焦点表面上看是在于个体工商户和业主谁是诉讼主体资格的问题,对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有明确的规定,劳动者与起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产生的劳动争议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业主的自然情况。本案大华酒楼是起有字号“大华”的,自然应该以大华酒楼为原告,立案庭的理解显然是错误的。但是折射的深层次问题却是由于民事诉讼法没有确立诉讼中当事人变更的制度,导致了可能出现由于法院某些部门的错误致使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而无辜承担败诉风险的问题。试想如果本案合议庭根本不理会张某律师的辩解当庭驳回张某的起诉;或者立案庭虽然发现了自己的错误,处于惧怕担责的心里,坚决否认了张某律师的说法,而由于立案庭最初驳回起诉是口头的,张某并没有证据证明立案庭当时的错误;再或者对方当事人坚决不同意张某在已经大大超过15天诉讼时效期间后在起诉,本案的结果会怎样?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六)点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如果原告不适格或者超过诉讼时效,按照司法实践都会驳回起诉。对诸如本案的情况,对同一个争议,非因当事人的原因,当事人已经以不适格的诉讼主体起诉的,能否更改诉讼主体没有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产生了很多的法律问题。这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
为此,笔者建议,民事诉讼法应该增设诉讼中变更当事人的制度,允许案件开庭审理时,合议庭发现当事人不适格的,允许诉讼双方更改为适格当事人,而不要求当事人重新起诉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