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收养公证需提交的证明和材料
发布日期:2007-05-05 文章来源:华律网
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收养公证书或收养协议书;
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书。内容主要包括成立收养关系的时间,解除收养关系的原因,双方解除收养关系的意愿,对共有财产分割的意见,以及是否有《收养法》第29条规定的情况,并给予必要的财产补偿。
养父母与未成年子女解除收养关系公证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收养协议书或收养公证书;
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书(内容主要包括成立收养关系的时间、解除收养关系的原因、双方解除收养关系的意愿,以及必要的财产处理);
养子女年满10周岁以上,应有同意解除收养关系的意思表示。
注:养父母提出与未成年子女解除收养关系,须经送养人同意。生父母提出解除收养关系的,须经养父母或养子女同意。从福利院收养的,在其成年并具有独立生活能力以前,养父母一般不得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下列情况不予办理解除收养关系公证:
收养人与有行为能力的被收养人有一方不同意的;
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被收养人其生父母死亡并无其他监护人的;
无行为能力的被收养人的生父母有一方不同意的;
收养人与被收养人有一方患有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并在经济方面完全依靠被收养人维持生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