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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住院伙食补助费计算和索赔技巧
发布日期:2011-07-12    作者:张峰律师

2009年7月9日上午刘那驾驶小桥车从小区出来,在小区门口与步行人刘女士相撞。交通支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刘那负全责。事发后,刘那把她送到急救中心。经医生检查,刘女士多处软组织损伤,住院十八天。住院期间刘女士按照医生的建议购买了大量的营养品。出院后刘女士遂要求刘那赔偿各种经济损失49000元,其中包括2000元的住院伙食补助。在法庭上双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上分歧很大。刘女士出具了一些在医院食堂的收据。
北京交通事故赔偿咨询中心律师提醒: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第二十四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1.补助标准,《解释》第23条规定“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所谓当地,一般是住院所在地的市一级单位。
2. 赔偿期间,是受害人住院治疗期间。没有住院的,一般没有住院伙食补助。
3.关于交通事故赔偿范围,一般指受害人本人,另外《解释》还规定,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的,而受害人又不能住院的,受害人本人与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以赔偿。这里规定了两类人,受害者和陪护人员,“合理部分”指的是指住一般招待所、吃食堂,而不是高档酒店,宾馆等的费用。
4.还要注意在举证的时候应该提供相应的正规票据,否则法院通常则酌情考虑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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