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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疑难篇1——离婚案件中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
发布日期:2011-07-12    作者:林建新律师
婚姻法疑难篇1——离婚案件中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因此厘清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意义重大,不仅影响夫妻之间财产的分配与债务承担,同时也涉及婚姻当事人之外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一、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厘清与分类
 
    一般认为,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所负的债务,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解决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医等活动以及履行法定义务和共同生产、经营过程中所负的债务。而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一方与共同生活无关或者依法约定为个人所负担的债务。理论上通常用两个标准来判断债务的性质:
 
    1、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2、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为共同债务。
 
    在实践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可以大致分为以下几类:
 
    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如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的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房屋所负的债务,为支付一方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4、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如夫妻从事正当的文化、教育、娱乐活动,从事体育活动等所负的债务;
 
    5、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6、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7、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下列债务一般认定为个人债务:
 
    1、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
 
    2、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抚养义务的人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且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
 
    4、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附随这份遗嘱或赠与合同而带来的债务为接受遗嘱或赠与一方的个人债务;
 
    5、夫妻双方依法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
 
    6、夫妻一方因个人不合理开支所负的债务;
 
    7、其他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如一方因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
 
二、债权人利益与非借款方配偶利益的保护
 
    夫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是否认定为共同债务,从深层次来讲,还涉及到保护交易安全与保护婚姻关系当事人财产权之间冲突的问题。
 
    婚姻法与其后的司法解释可以看出,法律侧重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这也是法律从优先保护交易安全的角度所作的利益考量: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实施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其中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而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除了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债务为个人债务或者知道债务人夫妻对财产有约定各自所有之外,债权人只要证明债权形成于债务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则该债权就是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应承担共同还款之责。债权人的举证责任轻同时易于举证。
 
    当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保护后,那又如何保护非借款方配偶的合法利益呢?在离婚案件中,常有“虚假债务漫天飞”的现象发生,当事人往往提供许多虚假欠条要求法院认定为共同债务,判决由双方共同偿还。有的当事人甚至在离婚诉讼前先打虚假债务官司,再以生效的裁判文书在离婚案件中主张该债务系共同债务,需共同承担。
 
     实务中,在涉及夫妻双方之间债务承担关系时,应由借款方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该借款系基于夫妻的合意或用于家庭共同生产或生活。如借款方未能完成举证责任,则应向配偶返还为其向债权人代偿债务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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