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抢劫一案二审裁定发回重审
王某某抢劫一案二审裁定发回重审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洛龙检刑诉【2010】237号起诉书指控的倪某某、王某某、冯某某抢劫一案,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0年4月20日作出(2011)洛龙刑初字-1第5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三被告人预谋后,“被告人倪某某驾驶一辆电动车,被告人王某某坐在中间,被告人冯某某坐在其后”,“被告人王某某强行拽掉赵某某脖子上的金项链”。认为三被告人“采用飞车抢劫的手段,抢劫他人财物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意见与本案客观事实及证据不相符合,不予采信。”分别判处王某某、倪某某、冯某某等三被告人五年、四年、四年有期徒刑,并分别并处罚金一万元。宣判后,王某某委托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方西乾、张英杰律师向洛阳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请求改判无罪”。洛阳市中级法院(2011)洛刑一终字第100号刑事裁定书认为原判事实不清,撤销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1)洛龙刑初字-1第53号刑事判决,发回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