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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昌奎死缓案——生死之间巨大的法律真空地带
发布日期:2011-07-08    作者:110网律师
这几天,关于强奸并杀死2人的李昌奎死缓案引起社会上强烈关注。相关材料见《男子奸杀少女摔死男童判死缓 200余村民联名上书》//www.chinanews.com/fz/2011/07-08/3166451.shtml,《网友调侃:李昌奎判死缓,药家鑫会含冤》//news.163.com/11/0706/06/788ROKOF00014AED.html。
201177日,云南省高院组织媒体通气会,对李昌奎案进行探讨。会上,高院副院长赵建生、副院长田成有、刑四庭庭长赵林对网络上的质疑一一作了回应和探讨。我认为云南省高院没有解释清楚。
一、云南省高院为:判决程序合法,不存在徇私舞弊,是27名审委会投票过半数通过的判决。
我们尊重法院判决,但不等于我们不能质疑它;首先,这只是结果。当然,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我们看不到审委会委员判李昌奎死缓的理由,更看不到判决李昌奎死刑的审委会委员的意见;第二,程序合法不等于结果公正;第三,无法解释为什么该判决与一般民众认知的巨大差距所在。这也是采取陪审团制度国家想要解决的问题——避免专业化的法官做出符合法律规定但欠缺社会公正的判决。
二、李昌奎案属民间矛盾,社会危害相对较小
首先,犯罪案件是否针对社会不特定对象,民众的安全感是否有影响,只是评价犯罪案件社会影响大小的一个方面,而不是唯一的方面。比如受贿或贪污几亿元的案件,他人很难知道(更何况社会大众),也没有影响到民众的安全感,难道社会危害性就小吗?其次,人的生命是无价的,是无法用金钱衡量的。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行为的本身,应具有相同的社会危害性。赵建生副院长所说的,应是案件的社会影响而不是案件的社会危害性。第三,奸杀一人,摔死一男孩的社会危害性不符合罪大恶极吗?
三、为什么药家鑫都判死刑了而李昌奎判了死缓?
云南省高院赵建生副院长说,老百姓将不同的案件作对比,是正常思维,不过法院要向老百姓解释清楚原因,确实是个难题。因为法官作为一个国家刑事司法政策的执行者,掌握着生杀大权,杀还是不杀?对一个人是否有判处极刑的必要?他要比一般老百姓考虑的多得多。法律不仅要惩罚一个人,也要挽救一个人。
赵副院长还是没有解释判李昌奎死缓的原因。我国的法律是统一的,公众有理由要求法院判案有统一的尺度,尤其是死刑案件更是要这样。和药家鑫相比,若说杀死女孩王家飞有怕事情败露的“理由”的话,那摔死女孩无辜弟弟的行为恶劣至极,没有从轻的任何理由。药家鑫杀死1被判死刑,而李昌奎奸杀一人,摔死一男孩被判死缓,让大众如何理解法律的统一与公正?让地下有知的药家鑫情何以堪?
之所以关注这个案件,是强烈的民众与职业法官的认知反差所引起的巨大争议。
不是不可以判李昌奎死缓,但要有统一的执法尺度;不是不可以判李昌奎死缓,自首可以“免死”应有明确界限;不是不可以判李昌奎死缓,被害人家属应得到赔偿并给予谅解;不是不可以判李昌奎死缓,但法官应给出充分的说理;不是不可以判李昌奎死缓,法官应信仰公正。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接受采访时说,一位从心底里不相信法律、不具备法治精神的法官断出来的案子,可能还不如一个没受过任何专业法律训练但相信法律的普通人来得公正。
但愿云南省高院能重新审查此案,但愿最高人民法院能提审此案。否则,在生死之间,将会出现巨大的法律真空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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