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2)
2.1 1
治疗终结 medical treatment finality
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固定。
3 总则
3.1 评定原则
护理依赖程度的评定应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伤害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损害及并发症和后遗症导致日常生活能力或日常生活自理能力丧失为依据,综合评定。
3.2 评定要求
3.2.1 对被评定人应进行客观、全面、详细的查体,必要时应做相应的辅助检查。
3.2.2 除被评定人主诉及主诉及其近亲属的陈述外,被鉴定人还应有客观临床体征,并与辅助检查、病历记载相符合。
3.2.3 被评定人原有疾病或残疾需要护理依赖的,必要时确定本次损伤因素的参与度。见附录A。
3.2.4 被评定人同时有躯体残疾和精神障碍的,应分别评定,按护理依赖程度较重的定级。 3.3 评定时机
3.3.1 躯体残疾者护理依赖程度评定,应在其治疗终结后进行。
3. 3.2 精神障碍者护理依赖程度评定,应在其精神障碍至少经过一年以上治疗后进行。
3.4 评定等级及比例
3.4.1 护理依赖程度等级
护理依赖程度等级
a) 完全护理依赖;
b) 大部分护理依赖;
c) 部分护理依赖。
3.4.2 护理依赖赔付比例
护理依赖赔付比例,参见附录B。
3.5 护理依赖程度表述
护理依赖程度表述,参见附录C。
3、6 评定人条件
由取得主检法医师、精神专科主治医师以上职称或取得司法鉴定人资格的人员担任。
3.7 列举数字
列举的数字“以上或以下”均包括本数。
4 躯体残疾者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4.1 日常生活活动能力项目、评定分值和计算
4.1.1 日常生活活动能力项目
4.1.1.1 进食
拿取食物,放人口中,咀嚼,咽下。
4. 1.1.2 床上活动
床上活动包括:
a) 翻身;
b) 平移;
c) 起坐。
4.1.1.3 穿衣
穿衣包括:
a) 穿脱上身衣服;
b) 穿脱下身衣服。
4.1.1.4 修饰
修饰包括:
a) 洗(擦)脸;
b) 刷牙;
c) 梳头;
d) 剃须。
以上4项指使用放在身边的洗漱用具。
4.1.1.5 洗澡
进人浴室,完成洗澡。
4.1.1.6 床椅转移
从床上移动到椅子上或从椅子上移动到床上。
4.1.1.7 行走
行走包括:
a) 平地行走;
b) 上楼梯;
c) 下楼梯。
4.1.1.8 小便始末
到规定地方,解系裤带,完成排尿。
4.1.1.9 大便始末
到规定地方,解系裤带,完成排便。
4.1.1.10 用厕
用厕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