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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车位与地下车位归属纠纷
发布日期:2011-07-07    作者:110网律师
地上车位与地下车位归属纠纷
 
【案情介绍】
20085月,张先生一家花了50万元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了一套房屋,开盘后,开发商同时向业主公开出售小区的停车位。张先生一家花了42000元买下了一个地下自行车停车库和一个地面停车位。其中地下自行车停车库28000元,地面停车位14000元。
开发商交房后,小区物业入住便开始向业主收取停车费。张先生认为自己既然已经买断了这两个停车位,就可以随意使用,根本就无须再交费。况且停车位是是小区的公共配套设施,开发商是无权对外出售的。
【律师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出租等方式约定。这就说明《物权法》承认开发商对非占用公共面积的、具有独立构造的车位和车库拥有所有权,业主可以通过买卖合同、受赠和租赁的方式取得所有权或使用权。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车位。也就是说,小区内占用业主公共面积、道路或其他场所的车位区别于开发商投资建立的具有独立构造的车库和车位,应该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开发商无权收取费用或者处分。
本案中,开发商无权出卖地面上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场地的车位,但是对于地下停车场,因其具有物的独立性,可以作为物的客体对待,开发商在规划内投资建立的停车场和车库的所有权属于开发商所有,其有权处分,但是根据《物权法》七十四条的规定,应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故张先生可以要求房地产公司返还购买小区地面停车位14000元、赔偿相应利息损失。对于地下自行车停车库,因为是开发商利用地下空间投资建造的,且已形成独立使用建筑物,不属于小区共用的公共设施,其所有权理应归开发商所有,开发商当然有权出售地下自行车车库。
 
           备注:发表于合肥晚报,作者:童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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