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发明创造分别提出专利申请时,应该如何处理?
专利法是以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专利享有独占权为基本原则的。所以一项发明创造只应授予一个专利权。换言这,一项发明创造若给予两个以上专有权,就违背了专利权独占性的原则。在日本将这一原则称之为“一发明一专利原则”,在美国称为“排除重复专利原则”。当同一内容的发明创造分别由若干个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专利时,只能对其中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授予专利权,专利权究竟授予谁?我国采取先申请原则。《专利法》第9条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当有两个以上的主体分别完成了同样的发明创造交都提出专利申请时,实行先申请原则。即不论谁发明在先,专利权授予最先提出专利申请的人。如何确定申请时间的先后,我国实行按日计算的办法。但如出现两个以上的主体就同样的发明创造在同一日提出专利申请时,应当如何处理呢?按照有关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日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应当在收到专利机关的通知后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在这种情况下,申请各方可以协商确定一个申请人,也可以协商确定各方作为共同申请人。如果各方协商不成的,按照《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只能驳回各方的专利申请。
但是,发明创造构思尚不成熟,或者申请文件尚未准备充分,则不宜仓促提出专利申请,不然在以后的审批程序中出现问题,也会影响专利权的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