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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夫妻双方对承租的公房均有权承租的情形
发布日期:2011-07-05    作者:110网律师
离婚后夫妻双方对承租的公房均有权承租的情形
                             麻增伟律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
  (一)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二)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三)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四)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五)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六)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
 
  (七)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八)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九)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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