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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雷律师:部分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则由其他继承人继承遗产
发布日期:2011-07-05    作者:某某某律师
张雷律师:部分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则由其他继承人继承遗产
 
    张雷律师按:随着社会离婚、再婚事件的增多,社会的家庭结构变得较以往复杂,除了血亲关系,还有收养关系和再婚带来的及子女等拟制血亲的抚养关系,而这直接关系到继承人的范围。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在部分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情况下,被继承人的遗产应当由其他继承人继承,且一般份额均等。
 
【案情简介】
系争房屋建造于1935年,系张戊(1981年死亡)、张己(1949年死亡)夫妇留下的私房。张戊与张己生育五个子女,分别为张1、张2、张3、张4、张庚(2006年死亡)。张戊于1950年与严女士结婚,严女士携与前夫所生之女张辛入住系争房屋。张戊与严女士婚后未生育子女。张戊死亡后,系争房屋一直由张1、张2居住至今。19904月,张1、张2申请办理系争房屋所有权登记,同年11月,张1、张2经登记成为系争房屋的房地产权利人。
20102月,张3、张4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确认其二人对系争房屋各享有25%的所有权。在法院审理中,张庚的继承人高甲(张庚之夫)、高乙(张庚之子)、高丙(张庚之女)、高丁(张庚之女)均表示,放弃继承张庚在系争房屋中的遗产份额,由其他继承人按法律规定继承。严女士、张辛表示,系争房屋在张戊与严女士结婚前即存在,严女士、张辛放弃继承在系争房屋中的遗产份额,由其他继承人按法律规定继承。张1、张2辩称,张3、张4曾口头同意放弃继承,且按照农村习俗,女儿出嫁有陪嫁,父母由在家的儿子赡养,故父母的房屋由儿子居住继承,因此对该习俗要予以考虑。
 
【案件思考】
    系争房屋系张戊、张己的私房,其二人死亡后,应由其继承人继承,而张1、张2早在199011月就登记为系争房屋的权利人,其势必会影响其他继承人对系争房屋享有的共有权,此时该怎么办?在有关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情况下,张3、张4对系争房屋又享有多少产权份额呢?
 
【法庭判决】
法院认为,张戊、张己死亡后,系争房屋未经分割,即为张戊、张己的全部继承人共同共有。现张庚的继承人高甲、高乙、高丙、高丁,及严女士、张辛均表示放弃继承,故该房屋由张戊、张己的其余继承人张1、张2、张3、张4共同共有。张1、张2199011月提供内容虚假的说明书,取得系争房屋房地产权利,张3、张4的权利在此时受到侵害。张1、张2主张张3、张4曾口头同意放弃继承,未提供相应证据,故不予采信。现张3、张4起诉要求各享有系争房屋25%的所有权,未超过诉讼时效,应予准许。
 
【法理延伸】
公民合法的权益受法律保护。系争房屋原为张戊、张己的私房,张戊、张己死亡后,继承开始,在该房屋未经分割前,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即应由张戊、张己的继承人共同共有。因部分继承人对系争房屋明确放弃继承,故法院认定系争房屋由张3、张4、张1、张2共有并无不当。张1、张2辩称张3、张4曾口头放弃继承,但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陈述,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至于张1、张2所称农村的习俗,与《继承法》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的规定相违背,不予考虑。张3、张4与张1、张2作为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对系争房屋享有的份额一般情况应当均等,即享有25%的产权份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九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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