剽窃他人作品构成侵权(【2005】高民终字第539号)郭敬明成名作《花落知多少》被认定剽窃
剽窃他人作品构成侵权(【2005】高民终字第539号)郭敬明成名作《花落知多少》被认定剽窃
2002年,小说《圈里圈外》(简称《圈》在某网站发表。后《圈》出版,作者为原告庄某。2003年,被告某出版社出版了被告郭某的《梦里花落知多少》(简称《梦》))一书。原告认为小说《梦》抄袭了《圈》一书,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列举侵权的12个主要情节,均与被告郭某作品相应的情节相同或者相似。由于《圈》发表在《梦》之前,应推定郭某接触了原告的作品《圈》,认定《梦》中的上述情节来源于《圈》,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由于原告列举的57处相同或近似的一般情节,郭某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上述情节、语句具有独创性,故认定上述相同或相似的情节、语句系来自于庄某的作品《圈》,构成对庄某著作权的侵犯。综上所述,郭某未经誇某许可,在其作品《梦》中剽窃了庄某作品《圈》中上具有独创性的人物关系的内容及部分情节和语句,造成《梦》与《圈》整体上构成实质性相似,侵犯了庄某的著作权。被告某出版社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致使侵权作品《梦》得以出版,其行为存在过错,除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外,还应当与郭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原告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不予支持。
原、被告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文学创作是一种独立的智力创造过程,更离不开作者独特的生命体验。因此,即使以同一时代为背景,甚至以相同的题材、事件为创作对象,不同的作者创作的作品也不可能雷同。本案中,从涉案两部作品构成相似的主要情节和一般情节、语句的数量来看,已经远远超出了可以用“巧合”来解释的程序,结合郭某在创作《梦》之前已经接触过《圈》的事实,应当可以推定《梦》中的这些情节和语句并非郭某创立创作的结果,其来源于庄某的作品《圈》。
对于一些不是明显相似或者来源于生活中的一些素材,如果分别独立进行对比很难直接得出准确结论,但将这些情节和语句作为整体进行对比就会发现,具体情节和语句的相同或近似是整体抄袭的体现,具体情节和语句的抄袭可以相互之间得到印证。故本案认定《梦》中多处主要情节和数十处一般情节、语句系郭某抄袭庄某《圈》中的相应内容。将两本作品整体上进行对比,《梦》中主要人物及其情节与《圈》中的主要人物及情节存在众多雷同之处,这进一步证明了郭某创作的《梦》对庄某的作品《圈》进行了抄袭。
综上,一审判决部分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除承担侵权责任外,被告应共同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