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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律师谈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
发布日期:2011-07-03    作者:110网律师
安阳李立峰律师作为安阳一名资深律师,1977年生于花卉之乡——龙泉,从1997年开始从事法律职业至今,热爱自己的法律职业,现于河南地利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职业。多年从事代理刑事、民事诉讼。办理了大量的民事和刑事案件,在办案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为当事人争取了合法权益,赢得了良好的口碑。安阳李立峰律师作为安阳知名律师致力于经济纠纷、损害赔偿、刑事辩护等方面的研究,业务范围包括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交通事故赔偿、劳动争议、离婚诉讼、知识产权以及公司法律事务等。李立峰律师真诚的希望以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敬业态度,为您分忧解难,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做您身边的法律专家,下面谈一下劳动争议诉讼案件一些意见,你要打劳动争议就多看几遍: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二、当前金融危机形势下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基本原则1、坚持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必须着力维护用人单位的生存发展,互利共赢是当前形势下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必须坚持的基本司法理念。
  2、坚持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同时,必须着力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慎用解除劳动合同的方法解决劳动争议案件。
  3、坚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审理案件的同时,必须着力贯彻国家政策的要求导向。
  4、坚持及时合法裁判劳动争议纠纷的同时,必须着力发挥诉讼调解的功能作用。注意调解程序的正当性、简易性和可操作性,避免调解的随意性。
  5、坚持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同时,必须着力强化人民调解的制度优势。
  三、当前金融危机形势下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相关法律适用意见
  (一)社保纠纷案件
  1、从严掌握社保纠纷案件的受理范围,对于下列保险纠纷,人民法院可受案审理:
  (1)对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发生的争议;
(2)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保险费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失业、生育、医疗待遇和赔偿金的;(3)劳动者以用人单位降低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标准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社会保险待遇损失的。
2、同时构成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赔偿的纠纷的处理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如劳动者已获得侵权赔偿,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中应扣除第三人已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和丧葬费等实际发生费用。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工伤保险赔偿的,可以在第三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向第三人追偿。
  3、个人承包引起的工伤保险赔偿纠纷的处理,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予以赔偿,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劳动合同纠纷案件
  1、追索加班工资引发的纠纷
  (1)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已支付的工资包含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加班工资的,可以认定用人单位已支付的工资包含加班工资,但折算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除外。
  (2)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奖金、津贴、补贴等项目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从其约定,但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除外。
  (3)用人单位否认劳动者加班的,应对劳动者未加班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4)劳动者追索两年前的加班工资,原则上由劳动者负举证责任,超过两年部分的加班工资数额确实无法查证的,对超过两年部分的加班工资可不予保护。
  2、劳动者辞职引发的纠纷劳动者要求解除合同,除有服务期约定的外,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劳动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在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前或者约定的工作任务完成前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追索经济补偿金引发的纠纷(1)对于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足一年,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其与劳动者未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完全在劳动者,且用人单位无过错的,用人单位可无须支付两倍工资,但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支付经济补偿金。(2)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未按当地规定的险种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未按当地规定的险种为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予支持,但经济补偿金支付年限应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3)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或者欠缴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4)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除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的情形外,不予支持。
  4、竞业限制引发的纠纷
  (1)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律规定与合同约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2)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条款中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或低于实际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劳动者或用人单位的请求,对违约金数额予以适当调整。
  5、企业裁员引发的纠纷
  (1)对违反《劳动合同法》进行的裁员应当依法认定无效。(2)对于困难企业经过多方努力仍不得不实行经济性裁员,且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额确有困难的,要尽可能促使用人单位与工会或职工就分期支付或以其他方式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达成调解协议或和解协议。
  6、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签订了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双方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已经符合《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的条件的,予以支持。
  (2)《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用人单位已按国家或省、市有关国有企业改制、关闭和富余人员下岗安置等规定,办理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并依法支付了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不连续计算。
  (三)诉讼与仲裁
  1、明确对终局裁决的认定
  对于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47条第(一)项之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其仲裁请求涉及数项,但其中某项请求的数额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则涉及该项的仲裁裁决应认定为终局裁决。
  2、严格仲裁时效期间
  《调解仲裁法》施行后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时效期间,适用《调解仲裁法》第27条之规定(即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调解仲裁法》施行前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时效期间,适用《劳动法》第82条之规定。
  3、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同时发生时的处理
  (1)劳动者不服仲裁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用人单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该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终结诉讼。(2)劳动者因超过起诉期间被驳回起诉的,用人单位自收到裁定书之日30日内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3)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用人单位撤销终局裁决或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劳动者不服终局裁决的起诉后,在开庭审理前,应当对是否同时存在用人单位撤销仲裁裁决之诉和劳动者不服仲裁裁决的情况进行审查。
  4、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受理决定的情况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受理决定的,应当书面征询申请人是否同意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
  (1)申请人同意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受理并作出裁决或调解书后,当事人又以受理程序违法要求撤销裁决书或调解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申请人不同意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收件回执上对超过5日受理期限予以确认,申请人可据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仲裁裁决的情况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劳动争议作出裁决的,应当书面征询各方当事人是否同意由其继续审理。(1)各方当事人均同意继续审理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继续审理,继续审理并作出裁决书或调解书后,当事人又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裁决为由申请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继续审理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对超过审理期限出具书面确认书,并作出终结案件审理决定,当事人可以据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起诉应符合哪些条件:
  1、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
  2、原、被告之间的劳动争议已经过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或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3、原告提供仲裁委员会出具的送达证明原件一份,且应在裁决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原告之日起15日内起诉,最后一天是节假日的,则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4、诉讼请求的标的应当是财物或行为; 
5、属于本院管辖。
  注:期间按照日、月、年计算,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
  二、起诉时应提供哪些材料
  (一)、劳动者作为原告时需提供的材料包括:
  1、起诉状原件(被告人数+3份)。
  2、原告的身份证(如果没有身份证,则需提供户口薄或公安机关户籍证明),并核对原件。
  3、(1)如果用人单位是经过工商登记的,用人单位作为被告,并提供在工商局查询打印的被告工商登记资料一份及组织机构代码信息一份; (2)如果用人单位未经过工商登记的,列用人单位的负责人为被告,需提供在工商局查询打印的用人单位未登记注册的证明一份;(3)如果用人单位是个体工商户的,列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被告,同时注明该字号业主的自然情况,提供个体工商户的工商登记资料一份及组织机构代码信息一份;(4)如果用人单位是三来一补企业,同时列用人单位以及其外方单位为共同被告,提供在工商局查询打印的被告工商登记资料一份及组织机构代码信息一份。
  4、劳动仲裁裁决书原件(或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原件)、仲裁委员会出具的送达证明原件各一份;
  5、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复印件(被告人数+2份);
  6、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代理人是律师的,提交律师事务所函原件一份及律师执业证复印件一份;公民代理的,提交以下资料:(1)公民代理人必须提交公证部门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或在本院工作人员前签订的委托书;(2)代理人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近期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4)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在本院见证下签订的无偿法律服务声明书;(5)人民团体或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应提交推荐单位的证明;(6)以近亲属或监护人身份担任代理人的,应当提交当事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或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
  (二)、用人单位作为原告时需提供的材料包括:
  1、起诉状原件(被告人数+2)份;
  2、(1)如果原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供原告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一份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2)如果原告是个体工商户的:列营业执照上的字号为原告,同时注明该字号业主的自然情况,提供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3)如果原告是三来一补企业:列原告厂方以及外方单位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同时分别提交两个原告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各一份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
  3、劳动仲裁裁决书原件(或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原件),或者仲裁委员会出具的送达证明原件及劳动仲裁裁决书复印件一份;
  4、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复印件(被告人数+1)份。
  5、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代理人是律师的,提交律师事务所函原件一份及律师执业证复印件一份,公民代理的,提交以下资料:(1)公民代理人必须提交公证部门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或在本院工作人员前签订的委托书;(2)代理人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近期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4)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在本院见证下签订的无偿法律服务声明书;(5)人民团体或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应提交推荐单位的证明;(6)以近亲属或监护人身份担任代理人的,应当提交当事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或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
  三、劳动争议案件诉讼费缴纳说明:
如果原告是劳动者、用人单位,则每件按简易程序收费人民币10.00元。撤诉减半收取

  劳动争议案件在诉讼中的举证事项如下:
  一、 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时应当提交下列证据材料:
  (一) 原告、被告方基本情况的证据材料,自然人的应证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复印件或公安机关的户口证明、民族、工作单位、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应证明其工商登记情况或法人登记情况(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列雇主为当事人的应证明雇主招用人员人数。
(二) 劳动仲裁申诉人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的“申诉书。”
(三) 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书、不予受理通知书的书面裁定、决定、通知。
  (四) 原告收到仲裁文书时间的相关证据材料。
  二、 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诉讼中应承担的举证责任如下:(一) 劳动者已举证证明在用人单位处劳动,但用人单位主张劳动关系不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交自己观点的证据材料。
  (二) 用人单位应就劳动者已领取工资的情况举证。
  (三) 用人单位延期支付工资,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系无故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就延期支付工资的原因进行举证。(四) 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就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的记录举证。
  (五) 双方当事人均无法证明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就劳动者所处的工作岗位的一般加班情况举证。(六) 用人单位减少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应就减少劳动报酬的原因及依据举证。
  (七) 用人单位应就解除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举证。
  (八) 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的就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的事实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是否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事实举证。
  (九) 用人单位应就各种实际已发生的工伤赔偿给付事实举证。
  (十) 依法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其他举证责任。
三、 劳动者在劳动争议诉讼中承担的举证责任如下:
(一) 劳动者主张工资标准就应当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或已实际领取的工资数额,劳动者应就其主张的工资标准举证。
(二) 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减少劳动报酬的,应就用人单位减少劳动报酬的事实举证。
  (三) 劳动者主张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者就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成立举证。
  (四) 劳动者主张工伤赔偿的,应就存在因工伤害的事实及工伤认定、伤残等级及鉴定时间、工伤住院治疗起止时间及费用、同意转院治疗的证明及所需交通费和食宿费、应安装康复器具的证明及费用等事实举证。
  (五) 女职工主张“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权利的,应就存在“三期”的事实、起止时间以及是否存在晚育、难产、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事实举证。
(六) 依法应由劳动者承担的其他举证责任。

  四、 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诉讼中按其主张承担下列举证责任:(一) 主张劳动关系成立的应当提交相应的劳动合同或就工资领取、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及工作管理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二) 当事人主张已解除劳动合同或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应就此主张举证。

  五、 人民法院审理一审劳动争议案件,适应普通诉讼程序时,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举证通知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完成举证,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人民法院审理一审劳动争议案件,适应简易诉讼程序时,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举证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完成举证,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六、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七、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应依法在举证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一) 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二)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三)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八、 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九、 当事人在劳动争议仲裁阶段向仲裁庭提交过的证据材料仍然应当按本通知的要求在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
  十、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十一、 当事人未按照本通知要求完成举证责任的,应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相应法律后果。
  十二、 未尽事宜,依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我作为一名代理过多起劳动争议案件的律师,衷心希望以上对你劳动争议案件起一些帮助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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